大话适航(五)国际合作

接前文《大话适航(四)法律与标准-CSDN博客

5. 国际合作

5.1 国际层面的管理

由于飞机跨国飞行会进入别国领空,显然需要一种机制让飞机和机组人员表明自己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否则别国就能以自卫理由把它打下来。

这种机制,最低限度是不能质量差到会掉下来砸到人,还有是能和该国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信对话以表明驾驶员一直在正常执行任务(不会撞大楼)。从这两点出发,一是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质量要被认可,二是通信机制要协商好。由此肯定需要国际化组织来制定统一的标准。

另外,航空器的所有权也需要全球认可,就跟护照一样,于是就有了国籍登记。设计、制造、所有权所在国是可能完全不同的,那么航空器的设计或状态改变也需要对设计国、制造国、登记国有通知机制。

以上是国际合作要解决的基础问题示例,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里都制定了明确的要求。公约的性质属于国际法,各国的法律条文都需要涵盖国际法。

5.2 公约与ICAO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现代民航法的基础。根据公约规定:

  •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 (2)航空器必须具有一国国籍,任何缔约国不得允许不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航空器在其领空飞行;
  • (3)国际航班飞行必须经缔约国许可并遵照许可的条件,非航班飞行则无需经事先获准即可不降停地飞入,飞经缔约国领空;
  • (4)缔约国有权保留其国内载运权;
  • (5)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 (6)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公约有19个附件,其中跟适航有关的是:

  • 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 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 附件16-环境保护
  • 附件19-安全管理

中国的适航法律法规原则上都遵循了公约。有些术语定义在中国的法规或标准里找不到的,可以溯源在公约附件里找。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读音"唉KO")也是依公约成立的,属于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制订国际空运标准和条例,也会监督各国民航主管部门的执行。

各国的承接做法是不同的,在公务员体系内的人数上就体现巨大差异。

FAA和EASA由于有波音和空客的实践,是适航管理体制的最佳参考对象。

5.3 FAA

航空业最初由美国独大,所以世界各国和组织的民航部门都参考了美国的管理体制来运作。

美国联邦航空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FAA)是美国政府的民航主管部门,其上级是美国运输部(Department of Transport,DOT),内部机构也是非常多。

美国的适航法规介绍可完全参考《FAA适航法规文件体系》,组织体系参考《美国适航管理组织体系》。

了解以下重要信息可便于查阅资料:

  • 美国的联邦航空规章(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的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一部分,标号(title)为14,所以简称为14 CFR。也曾简称为FAR,但后来因为和联邦收购规章(18 CFR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System)重名而不再这样称呼。
  • 14 CFR有多个部分(part)的编号和主题和CCAR是对应的。CCAR参考了14 CFR的,并有自己新增的部分。
  • FAA的支持性文件最常看的是这两种:
    • AC,Advisory Circular,咨询通告。
    • Order,程序。是执法人员的工作规程,CAAC的AP作用对应于此。

一些有用的重要支持性文件举例:

我国的委任代表制度也是参考美国,但实际上我国没有那么多领域内专家,所以执行得不好。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美国的通航飞机有1/5是私人自制的。还有《FAA适航司司长出任无人机初创企业高管

NASA是科研机构,不是管理机构。请参考《FAA EASA NASA 是什么意思,- AS9100 AS9120 AS9110》。

5.4 EASA

欧盟航空安全局(European Union Aviation Safety Agency,EASA,读音"以啊洒")是欧盟的民航管理机构,总部位于德国。虽然EASA制定的法规以及执法仍遵循ICAO要求,但别具一格。请参考《欧洲适航管理组织体系》。

查阅资料时,了解这些概念:

  • 在EASA之前负责这类工作的前任组织是欧洲联合航空局(Joint Aviation Authorities)、欧洲联合适航局(Joint Airworthiness Authorities),这两个局的英文缩写都是JAA,发布的规章叫JAR(Joint Aviation Requirements)。
  • EASA发布的等同于14 CFR和CAAR的文件是CS(Certification Specification,审定规范)。编号也是对应的,有14 CFR part 25.1309、CAAR 25.1309,也有CS 25.1309。
  • 支持性文件有
    • AMC,Acceptable Means of Compliance,相当于FAA的AC。
    • GM,Guidance Material
  • EASA的特殊之处在于先对公司组织做认证,再对这个组织生产的产品审定。EASA的审定依赖组织。
  • 要理解EASA的体制,还需要了解欧盟本身。

5.5 双边协议

虽然几乎全球各国都加入ICAO,但某些国家会加入自己的特别要求,所以各国之间的航空法规和要求并不一致,这就需要有航空器贸易的两国签订双边协议来互认那些要求,既减少重复审查也降低工业界的经济负担。

双边协议是各种认可类适航证件的依据。详细的介绍请参考《适航双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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