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市场推广应用
(一)出台市级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市级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市级首台(套)产品目录征集、产品认定,并会同物价部门、研制单位、应用单位共同就首台(套)产品开展市场价格指导工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二)建立推广应用激励容错机制。鼓励国有企业研制、采购、示范应用首台(套)产品,将首台(套)研制、采购、示范应用情况等纳入国有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对有研制、采购、应用首台(套)且符合要求的企业,在业绩考核中视情况予以加分。首台(套)示范应用过程中,按照鼓励创新、鼓励尝试、宽容失败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因客观因素造成一定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情况,可根据实际,按程序对经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等情形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豁免相关责任,充分调动和保护应用首台套的积极性,营造支持创新的良好环境和氛围。〔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审计局〕
(三)给予产品销售奖励。支持首台套产品市场化应用,按省级财政支持额度的30%分别给予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最高300万元补助。对市级首台(套)产品非关联销售额达1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按认定当年内实际销售额的10%、5%、2%,分别给予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均在市内的,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研制单位,70%奖励给应用单位,由研制单位牵头,联合应用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请;应用单位在市外的,只对研制单位进行奖励,由研制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请。对服务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的首台(套)产品,可纳入"一事一议"重点项目,加大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支持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使用首台(套)产品。对通过融资租赁购置首台(套)产品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的本市企业,给予融资租赁利率中不超过8个百分点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
(五)支持行业协会参与推广应用。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技术装备研制创新与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协作机制,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开展供需对接活动,推动首台(套)技术装备研制和推广应用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二、支持参与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
(六)支持公平参与招投标活动。对已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业绩,供应商使用首台(套)产品参加应用综合评分法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其他政府采购活动时,仅需提交相应首台(套)产品认定证明材料后,则相应业绩分值直接为满分。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商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条款,限制或排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参与投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七)支持国有企业订购首购。探索建立国有企业订购首购制度,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依规以订购方式合作研发首台(套)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以首购的方式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首台(套)产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八)支持探索政府采购方式。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三、支持政府性投资项目创新转化
(九)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创新研发。支持国有企业参与链主企业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对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研制首台(套)并获认定的予以业绩加分,对符合在当期确认的相关研发费用,按规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
(十)建立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激励机制。支持国有企业将参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纳入个人业绩考核,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中成效显著的重要科研骨干人员,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虚拟股权、项目跟投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激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十一)支持国有企业建立中试平台。探索"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商业化运营"建设运营模式,围绕装备制造领域,支持建立向社会开放的中试平台,择优按中试平台设备购置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对纳入支持的中试平台按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运行补助,连续3年累计给予最高5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四、附则
(十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行为的,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时收回认定证书、收回已拨付支持资金,从市级首台套认定名单中撤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财政局〕
(十三)相关政策牵头部门应及时出台各自领域的实施细则;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结合产业基础、行业特点,研究出台属地政策措施。
(十四)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条款相关市级部门负责解释。
本措施的支持政策与我市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中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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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处于市场推广初期的首台套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相关核心部件、控制系统等,不包括研制单位研发的、仅限于自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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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当年内,是指产品通过认定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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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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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首台套认定不再对已满足国家首台套目录要求和通过省级认定的产品重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