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创新中获利:对一体化、合作、授权及公共政策的启示

本文试图解释为何创新企业往往无法从一项创新中获得可观的经济回报,而消费者、模仿者及其他行业参与者却能从中受益。研究表明,企业战略 ------ 尤其是与企业一体化和合作决策相关的战略 ------ 是关键影响因素。本文论证,当模仿行为易于实施时,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创新所产生的利润可能会流向特定互补性资产的所有者,而非知识产权的研发者。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创新企业需要提前在这些互补性资产领域确立自身地位。本文还指出,即便创新者推出的新产品和新工艺能为消费者创造价值,若其在市场中定位不当,也必然会遭遇失败。这一分析为 "制造业至关重要,对创新型国家而言尤为如此" 这一观点提供了理论依据。即便企业在创新领域具备顶尖能力,若缺乏必要的生产及相关配套能力,最终也可能走向消亡。本文同时探讨了该研究对贸易政策和国内经济政策的启示。

1 引言

作为首个将新产品或新工艺商业化推向市场的创新企业,常常会惋惜竞争对手或模仿者从该项创新中获得的收益远超自己,这一现象十分普遍。尽管人们普遍认为 "率先进入市场" 是一种重要的战略优势,但这一现象的客观存在且长期延续,即便不令人困扰,也着实令人费解。本文旨在解释,为何市场中的 "快速追随者" 甚至 "慢进的后来者",其表现反而能超越创新先驱。这一研究结论对那些由科学和工程驱动的企业尤为重要 ------ 这类企业往往存在一种错误认知,认为只要开发出满足客户需求的新产品,就能取得巨大成功。诚然,创新产品可能获得成功,但创新企业本身未必能如愿。

本文将提出一个分析框架,明确决定创新收益归属的关键因素:是率先入市的创新企业、跟随企业,还是拥有创新者所需相关能力的企业。狭义上,跟随企业未必都是模仿者,但在很多情况下二者重合。该框架不仅能解释创新企业与跟随者、供应商之间的创新利润分配比例(见图 1),还能阐释企业间的各类合作行为,如合资企业、联合生产协议、交叉分销安排以及技术授权等。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该框架对战略管理、公共政策以及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启示。

2 现象分析

图 2 展示了创新可能产生的结果的简易分类体系。第一象限代表创新企业获得积极收益:率先入市的优势转化为可持续的竞争优势,要么创造新的收益流,要么提升现有收益水平。第四象限及其对应的第二象限,是本文的研究核心。

EMI 计算机断层扫描(CT)扫描仪是这一研究现象的经典案例。20 世纪 70 年代初,英国的电气和音乐工业有限公司(EMI)业务布局多元,涵盖唱片、电影和高端电子等多个产品线。EMI 曾研发出高分辨率电视,在二战期间率先推出机载雷达,并于 1952 年研制出英国首台全固态计算机。

20 世纪 60 年代末,EMI 的高级研发工程师戈弗雷・豪斯菲尔德开展模式识别研究,成功完成了猪脑的扫描成像。后续的临床研究证实,计算机轴向断层扫描技术(CAT)能够清晰生成人体的横截面影像,这是自 1895 年 X 射线发现以来放射学领域最重大的突破。

尽管 EMI 的 CT 扫描仪最初取得了成功,但 1973 年该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后,短短 6 年时间,EMI 便失去了市场领先地位,入市 8 年后更是彻底退出了 CT 扫描仪市场。而其他后期进入该领域的企业成功占据了市场主导地位,并持续从该业务中获利至今。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小型饮料企业 RC 可乐是首个推出罐装可乐和健怡可乐的品牌,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几乎立刻跟进,使得 RC 可乐未能从其创新中获得显著优势;率先推出袖珍计算器的企业未能抵御德州仪器、惠普等公司的竞争,最终破产;施乐公司虽率先探索办公计算机领域,却未能取得成功,而苹果公司凭借融合了施乐鼠标、图标等核心设计理念的产品实现了突破;德哈维兰 "彗星" 客机的发展历程也呈现出相似特征,其 "彗星 I 号" 喷气式客机比波音 707 早约 2 年进入商业航空市场,但德哈维兰未能将早期的显著优势转化为实际收益;MITS 公司推出了首款个人计算机 "牛郎星",虽经历了短暂的销量暴涨,最终却悄无声息地退出了市场。

有创新企业的失败,就必然有跟随者或模仿者的成功。IBM 个人计算机(PC)就是典型案例,自 1981 年推出以来便大获成功。IBM PC 所采用的架构和组件,在推出时均不具备技术领先性,其技术整合方式也与当时的行业常规并无显著差异。但这款产品取得了惊人的商业成功,并使 DOS 系统成为 16 位个人计算机的主流操作系统。截至 1984 年底,IBM 已售出超过 50 万台 PC,彼时多数观点认为,IBM 在个人计算机行业的领先地位已彻底超越苹果公司。

3 从创新中获利的三大核心要素

为构建一个连贯的分析框架,解释图 2 所示的创新结果分布规律,首先需明确三个核心基础要素:可占用性制度、互补性资产以及主导设计范式。

3.1 可占用性制度

可占用性制度的核心维度包括技术属性与法律保护机制的有效性(见图 3)。

可占用性制度指排除企业和市场结构之外,影响创新者获取创新所产生利润的各类环境因素。长期以来,实践中的专利制度与理论存在显著差异:专利极少能为创新者提供绝对的独占性保护,尽管其对新型化工产品和结构相对简单的机械发明能起到较强的保护作用。多数专利都能以较低成本被 "绕开设计",对工艺创新的保护效果尤为有限。通常情况下,专利的保护作用薄弱,原因在于专利有效性的认定以及侵权行为的举证,均需满足严苛的法律要求。

在部分行业,尤其是创新成果嵌入生产工艺的领域,商业秘密成为专利的有效替代方案。但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前提:企业能在产品面向市场的同时,对核心技术予以保密。通常只有化学配方和工业商业工艺(如化妆品配方、食品配方等),在产品上市后仍可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知识的隐性程度或编码化程度,也会影响模仿的难易程度:编码化知识易于传播和获取,更易遭遇工业间谍活动等泄露风险;而隐性知识本质上难以用语言清晰表述,其传递往往需要掌握相关技术的人员进行实际演示(蒂斯,1981)。调研显示,不同行业的可占用性实现方式存在显著差异,即便是同一行业内部,也可能存在不同特征(莱文等,1984)。

企业所处的产权环境,可根据技术属性和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的界定与保护效力进行划分。尽管这种划分存在一定的简化性,但仍可将其分为 "强可占用性制度" 和 "弱可占用性制度" 两类环境:前者下技术相对易于保护,例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后者下技术几乎无法被有效保护,例如线性规划中的单纯形算法。

3.2 主导设计范式

学界普遍认为,某一科学领域的演进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前范式阶段,即该领域尚未形成被广泛认可的统一概念体系;范式阶段,即相关理论体系通过科学验证,获得行业普遍认可。主导范式的形成,标志着该学科走向成熟,行业内确立了公认的 "标准",后续的 "常规科学研究" 均围绕该标准展开。这些 "标准" 将持续发挥作用,直至新的范式出现并颠覆原有体系 ------ 科学革命的本质,就是对常规科学的颠覆,正如 17 世纪哥白尼的天文学理论取代托勒密理论一般。

阿伯纳西、厄特巴克以及多西对产业技术演进的研究,与科学演进的规律高度相似。在产业发展初期,产品设计尚未定型,生产工艺松散且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生产过程中使用通用型资本设备。企业间的竞争体现为设计方案的竞争,各类设计方案差异显著,这一阶段可称为产业的前范式阶段

经过市场的反复检验,某一种设计方案或某一类设计体系会逐渐凸显出优势,成为市场主流。这类主导设计需能相对全面地满足用户的各类需求,福特 T 型车、IBM 360 计算机、道格拉斯 DC-3 客机,分别是汽车、计算机、航空行业主导设计的典型代表。

主导设计一旦形成,企业间的竞争焦点将从设计创新转向价格竞争,决定竞争成败的关键因素也随之改变:规模经济和学习效应的重要性大幅提升,在位企业会通过配置专用性资本设备,利用规模经济和学习效应降低单位成本。产品设计的不确定性降低,也为企业进行长期专用性投资的成本摊销创造了条件。

主导设计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创新的终止。正如克拉克所指出的,创新会在设计体系的底层持续发生:例如 20 世纪 30 年代,福特 V8 发动机的问世,推动汽车发动机缸体形成了气缸排列的主导设计,并迅速在各细分领域得到应用。此外,产品设计定型后,生产者为降低新产品的生产成本,工艺创新的活动会迎来爆发式增长(见图 4)。

阿伯纳西 - 厄特巴克框架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业,其更契合消费者偏好相对同质化的大众市场,而在规模经济和学习效应影响较小的小众细分市场,该框架的解释力较弱 ------ 这类市场中,多种设计方案可同时存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使用通用型设备。

主导设计这一关键节点的出现,对创新企业与跟随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具有重要影响。创新企业可能主导了基础性的科学突破和新产品的基础设计,但如果模仿行为易于实施,模仿者会进入市场,在借鉴创新企业核心设计的基础上,对产品进行重要改进。当市场竞争趋于稳定、主导设计最终确立时,创新企业的市场定位很可能落后于跟随企业。因此,若在主导设计形成前,模仿行为发生且伴随产品设计改进,跟随企业的改良产品很可能成为行业标准,这将对创新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3 互补性资产

本文以一项创新成果为分析单位,创新成果本质上是一套能实现技术突破、提升生产效率的专业知识体系,这类知识通常兼具编码化和隐性特征。要将这类知识转化为实际利润,必须通过市场交易或实际应用的方式实现其价值。

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创新成果的成功商业化,都需要将相关专业知识与其他能力或资产相结合。市场营销、具备竞争力的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配套服务几乎不可或缺,而这些服务往往需要依托专用性的互补性资产提供。例如,一款新药的商业化,需要通过专业的分销渠道进行市场信息传播;在系统性创新的场景中,互补性资产可能是系统中的其他组成部分 ------ 例如计算机硬件,通常需要专用的操作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相配套。即便是插件兼容组件这类相对独立的创新,其成功商业化也需要特定的互补性能力或资产作为支撑(见图 5)。

创新成果商业化所需的、能实现最低成本生产和分销的资产,是否与该项创新具有专用性关联,是后续分析的关键。因此,本文将对互补性资产的类型进行详细阐释,图 6 将互补性资产分为通用型、专用型和共专用型三类。

  • 通用型资产:即通用目的资产,无需针对特定创新成果进行定制化调整。
  • 专用型资产:创新成果与资产之间存在单向依赖关系的资产。
  • 共专用型资产:创新成果与资产之间存在双向依赖关系的资产。

例如,马自达转子发动机的推出,需要配套建设专用的维修服务设施,这类维修设施属于共专用型资产,因为发动机与维修设施之间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集装箱运输的发展,需要海运和码头领域配置相关专用性资产,但卡车运输对集装箱运输的依赖程度,远低于集装箱运输对卡车运输的依赖 ------ 因为卡车可低成本地从集装箱运输转换为平板运输。而生产跑鞋所需的制造设施,就是典型的通用型资产:生产过程中主要使用通用设备,仅鞋底模具等少数环节需要专用设备。

4 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启示

本节将结合上述三个核心概念,分析模仿行为的发生机制,以及创新企业与跟随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规律,首先从强可占用性制度的场景展开分析。

4.1 强可占用性制度

在少数情况下,创新企业拥有严密的专利或版权保护,或产品属性使得商业秘密能有效阻止模仿者获取核心技术,此时创新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几乎能确保将创新成果转化为市场价值。即便创新企业最初并未拥有理想的互补性资产组合,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能为其争取到获取这些资产的时间。

若互补性资产为通用型,企业通过契约关系即可满足需求,创新企业甚至可直接进行技术授权 ------ 这类环境下,专业的研发企业具备生存空间,为石油行业开发炼油工艺的环球油品公司(UOP)就是典型案例。

但若互补性资产为专用型或共专用型,契约关系将面临较高的风险:因为交易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需要对特定资产进行不可逆投资,而一旦创新企业与被授权方的合作关系破裂,这些投资将变得毫无价值。因此,创新企业明智的选择是通过一体化战略,将业务边界拓展至专用型和共专用型资产领域。幸运的是,技术难以被模仿的特性,能让创新企业在无激烈竞争的情况下,构建或收购这些互补性资产。

强可占用性制度下,模仿者的竞争威胁较弱,石油化工行业就是典型代表。该行业的专利保护易于执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多数石油化工工艺均围绕特定催化剂设计,而催化剂的核心技术可由企业独占。企业可要求被授权方签署协议,承诺不对催化剂进行分析,以此强化保护效果。即便被授权方违反该协议,创新企业仍能占据有利地位 ------ 因为催化剂的核心性能与其物理结构相关,而物理结构的分析无法推导出催化剂的制备工艺。因此,企业引进的每一项反应技术,都需要持续依赖创新企业提供适配的催化剂,若违反授权协议的相关条款,创新企业可切断催化剂供应,甚至可能导致对方生产设施停运。

此外,若创新企业在前范式阶段进入市场,拥有合理的产品概念但设计方案存在缺陷,强可占用性制度能为其争取足够的时间,通过反复试验优化设计方案。如前文所述,最初的设计概念往往存在诸多不足,但如果创新企业拥有严密的专利保护,或技术本身难以被复制,市场会为其提供足够的时间完善设计,避免被模仿者超越。

4.2 弱可占用性制度

强可占用性制度只是特例,弱可占用性制度才是常态。因此,创新企业若想抵御模仿者或跟随者的竞争,必须制定合理的企业战略。而竞争的具体形式,会根据行业所处的前范式阶段或范式阶段呈现出不同特征。

4.2.1 前范式阶段

弱可占用性制度下,前范式阶段的创新企业需保持设计方案的灵活性,直至市场充分验证并形成潜在的行业标准设计。部分行业的产品设计调整空间较小,例如微电子行业,电路设计确定后,产品设计基本定型,后续仅能进行 "调试" 和软件修改;若产品与市场需求不匹配,创新企业需重新开展设计工作。

在一定程度上,产品设计的选择需满足兼容性标准,确保新硬件能与现有应用软件相适配。因此,当前微处理器行业的设计核心相对明确:在符合现有计算机行业软件标准的前提下,提升产品的性能和运行速度。但市场中仍会不时出现新的机遇,推动全新系列微处理器的推出,进而确立新的行业和软件标准 ------ 这类场景下,产品的基础设计参数尚未明确,企业可保持设计灵活性,直至市场认可度明确。

汽车行业的早期发展历程,充分印证了前范式阶段选择正确设计方案对企业后续发展的重要性。当封闭式车身内燃机汽车成为主导设计后,所有早期的蒸汽汽车生产商都在行业洗牌中消亡。尽管蒸汽汽车在早期具备可靠性高等优势,是内燃机汽车无法比拟的。

英国德哈维兰 "彗星 I 号" 的失败案例也颇具启示意义:德哈维兰过早选定的设计方案,存在技术和商业双重缺陷,且仓促投入生产。后续的生产事故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严重损害了企业声誉,使得德哈维兰无力转向后续成为行业主导的波音设计方案,甚至连行业第二的位置也被道格拉斯公司占据。

核心原则:弱可占用性制度下,创新企业需与市场保持紧密联结,确保用户需求能充分指导产品设计。若企业能开展多轮并行或序贯的原型设计,将具备显著竞争优势,但这种方式往往成本过高,难以实施。例如,大型商用飞机的研发成本超过 10 亿美元,企业仅能在原有设计基础上进行小幅改进。

因此,作为首个将新产品设计概念商业化的创新企业,能否在前范式阶段结束时拥有主导设计,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原型设计的相对成本越低、企业与市场的联结越紧密,创新企业成功的概率就越高。其中,企业与市场的联结程度取决于组织设计,可通过管理层的决策进行调整;而原型设计的成本由技术属性决定,管理层的决策仅能产生微小影响。因此,在研发和原型设计成本高昂、存在显著不可逆投资,且产品概念易于被创新的行业,创新企业在前范式阶段结束后成为市场赢家的概率较低。

4.2.2 范式阶段

前范式阶段,互补性资产的重要性并不突出:企业间的竞争焦点是探寻潜在的主导设计,生产规模较小,配置专用性资产难以获得规模经济收益,价格也并非核心竞争因素。但当市场逐渐形成主流设计方案后,产品销量提升,规模经济的机遇出现,企业会开始配置专用的工装设备,甚至搭建专用的分销渠道,为大规模生产做准备。由于这类投资具有显著的不可逆性,企业通常会谨慎推进,行业中会逐渐出现专用性资本设备的布局,而整体仍以通用型生产设备为主。

当行业竞争的核心要素发生转变,价格成为关键竞争因素时,获取互补性资产的能力将变得至关重要。在弱可占用性制度下,核心技术易于被模仿,企业的商业成功将取决于其获取所需互补性资产的条件和方式。

此时,专用型和共专用型资产的重要性凸显:通用型设备和技能在行业中几乎随时可得,即便暂时短缺,其投资也无显著不可逆性,企业可轻松获取;若相关资产产能不足,也能以较低风险快速扩充。而专用型资产具有显著的不可逆性,通过契约方式获取的风险较高 ------ 因为进行专用性投资的一方将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

因此,掌控共专用型资产(如分销渠道、专用生产能力等)的企业,相较于创新企业将占据明显的市场优势。甚至在少数情况下,若在位企业对专用型资产形成绝对垄断,而创新企业处于弱可占用性制度下,创新所产生的全部利润都可能流向拥有专用型资产的企业 ------ 这类企业能在市场博弈中占据主导地位。

即便创新企业未面临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掌控关键资产的情况,其仍可能处于不利地位。例如,心脏起搏器的核心技术易于被模仿,因此市场竞争的结果很快就由企业获取互补性资产(此处为专用的市场营销能力)的难易程度决定。美国个人计算机行业近期也出现了类似情况:正如一位行业从业者所言,"目前市场上有大量的计算机制造商、外设生产商(如打印机、硬盘、软盘驱动器等)和软件企业,它们都在寻求营销分销商的合作 ------ 因为这些企业无力直接对接美国所有的终端客户,必须通过 Businessland 等零售分销渠道触达市场。但如今的问题是,许多企业难以获得货架资源,导致产品营销陷入困境。当前市场中,分销环节是利润和话语权的核心所在。"

5 渠道战略的核心问题

上述分析表明,若创新企业希望避免将创新利润的绝大部分让渡给模仿者,或专用型 / 共专用型互补性资产的所有者,就必须掌控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等关键互补性资产。本节将深入探讨,创新企业对这些关键资产理想的控制结构。

企业可选择的渠道策略多种多样:一种极端情况是,创新企业通过一体化战略,掌控所有必要的互补性资产(见图 7);另一种则是仅掌控少数核心资产(见图 8)。完全一体化策略往往既无必要,又成本高昂 ------ 需明确的是,即便是技术复杂度一般的创新成果,其商业化所需的资产和能力也十分广泛。例如,生产一台个人计算机,企业需要掌握半导体、显示、磁盘驱动、网络、键盘等多领域的专业技术,没有任何企业能独自在所有领域保持领先。

另一种极端情况是,创新企业通过简单的契约关系(如零部件供应合同、生产代工合同、服务合同等)获取互补性资产。多数情况下,这类契约关系能满足企业需求,但有时也会使创新企业面临各类风险和依赖问题。

在完全一体化和完全契约化之间,还存在大量的中间模式和渠道选择。下文将分析两种极端模式的特征,并简要概述混合模式的特点。

5.1 契约模式

创新企业通过与独立的供应商、制造商或分销商签订授权等契约获取互补性资产,其优势十分明显:企业无需为构建或收购相关资产进行资本投入,既降低了经营风险,也减少了现金支出。

当创新企业处于强可占用性制度,且互补性资产存在竞争性的市场供给(即产能充足、供应方选择多样)时,契约模式相较于一体化模式,是更优的战略选择

石油化工行业就是典型案例,因此创新企业无需通过一体化就能取得成功。首先,该行业属于强可占用性制度,如前文所述,工艺技术的专利保护易于执行;其次,石油资源丰富的石化出口国拥有成本优势,且行业的互补性资产(生产设施)通常与创新成果无高度专用性关联,因此企业无需通过拥有这些资产获得竞争优势。联合碳化物公司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并近期调整了战略:将现有技术整合至新的子公司 ------ 工程和碳氢化合物服务公司,通过技术授权开展业务,并为客户提供工程、建设和管理服务,助力客户利用自有原料发展石化下游产业,而联合碳化物公司自身则逐步放弃一体化战略。

化工和石化产品的创新成果,其专利保护难度相对较高,这也为发达国家的创新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 这些企业正试图从大宗商品石化产品领域向高附加值领域转型。已有诸多案例表明,部分创新产品虽成功入市、满足了客户需求,但因被快速模仿,创新企业未能获得竞争性收益。例如,20 世纪 60 年代,陶氏化学决定开始生产硬质聚氨酯泡沫,但很快被众多低成本的小型企业模仿;陶氏化学因缺乏低成本的生产制造能力,在竞争中陷入被动。

契约关系还能为创新企业提升市场可信度,尤其是当创新企业知名度较低,而合作方是市场地位稳固的成熟企业时。事实上,超越简单买卖关系的市场化契约合作已十分普遍,且形式多样,这类合作也被称为 "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即便是 IBM 这样的大型企业,也开始采用这种模式 ------ 对 IBM 而言,战略合作能帮助其获取新技术,实现 "无需多年试错就能掌握核心能力" 的目标。IBM 与微软合作,在其 PC 产品中搭载微软的 MS-DOS 操作系统,这一决策助力 IBM 及时将个人计算机推向市场。

规模较小、一体化程度较低的企业,往往乐于与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借助其品牌知名度和声誉实现发展。例如,西弗数据产品公司与 IBM 签订合同,合作开发 IBM 3480 型 0.5 英寸流式磁带机的低价版本,该产品有望成为行业标准。正如西弗数据产品公司的管理层所言,"与 IBM 合作的最大优势之一是,一旦产品达到进入 IBM 供应链的高质量标准,就能进入任何市场领域。" 同样,IBM 与微软的合作,也为微软带来了 "立竿见影的市场可信度"。

但必须明确的是,当前备受推崇的战略契约合作,在创新企业通过契约获取专用性能力时,会面临特定风险,对创新企业而言尤为如此。首先,创新企业难以推动供应商为创新成果进行高成本的不可逆投资 ------ 因为这类投资的收益高度依赖创新的成功。要求供应商、制造商和分销商承担此类风险,与创新企业吸引风险投资面临的问题相似:企业必须说服潜在合作方,该投资具备较高的价值。这种合作场景下,双方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创新企业可能夸大创新成果的价值,而供应商若发现创新成果取得成功,可能会 "窃取技术" 自行开展业务。

尽管如此,仍存在双方均进行不可逆资本投入的合作案例,苹果公司的激光打印机就是典型代表。这款高分辨率激光打印机能让个人计算机用户输出接近专业排版质量的文本和图形,苹果公司成功说服佳能参与该产品的研发,由佳能提供复印机的核心子系统 ------ 但前提是苹果公司承诺采购一定数量的复印机机芯和外壳。简言之,苹果公司承担了大量的财务风险,以此推动佳能参与激光打印机的研发和生产。这一合作安排看似合理,但双方均面临显著风险:复杂的研发合同本身难以制定、执行和监督,尤其是当新产品设计尚未定型时。苹果公司面临佳能无法按时交付核心部件的风险,而佳能则面临苹果公司的设计方案和营销工作失败的风险。即便如此,苹果公司的选择十分有限 ------ 因为其自身并不掌握相关核心技术,无法独立完成产品研发和生产。

综上,当前对 "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的过度追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偏颇:人们过度强调其优势,却未能全面分析其成本和风险。简而言之,契约合作存在两大核心风险:一是合作方的执行效果未达创新企业的契约预期;二是合作方可能模仿创新企业的技术,成为其竞争对手。后一种风险在以下场景中尤为突出:互补性资产的提供方在该领域具有独占地位,且具备技术模仿能力,而创新企业无法对核心技术进行有效保护。此时,创新企业相当于培养了一个竞争对手,而该对手在市场机会的把握上,比创新企业更具优势。《商业周刊》在探讨 "空心化企业" 时,就对这一风险提出了担忧。

但需注意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契约或合作战略是理想选择:若创新企业的技术保护严密,且合作方提供的是可从多个潜在合作方获取的通用型能力,那么创新企业既能保持市场主导地位,又能避免复制下游产能的成本。即便合作方未能按约执行,企业也能找到替代方案(假设合作方的能力具有普遍性),因此创新成果的商业化仍能实现盈利。

5.2 一体化模式

一体化模式的核心是通过所有权掌控互补性资产,与纯契约模式相比,其最大优势是能有效实现激励相容和过程控制。若创新企业拥有而非租赁创新成果商业化所需的互补性资产,就能捕捉到创新带来的互补性资产需求增加所产生的溢出收益。

事实上,创新企业在创新成果公布前,可通过收购互补性资产的产能,为后续发展奠定巨大优势;若存在期货市场,企业仅需通过远期交易布局互补性资产,就能捕捉大部分溢出收益。

即便在创新成果公布后,若创新企业拥有严密的法律保护(即处于强可占用性制度下),仍能以市场竞争价格构建或收购互补性资产。但如果创新成果缺乏严密保护,一旦公开就易被模仿,那么掌控互补性资产的产能将成为企业成功的关键 ------ 尤其是当这些资产处于供给短缺的 "瓶颈状态" 时,分销渠道和专用生产能力往往会成为这类瓶颈资产。

但在实际操作中,创新企业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获取或构建其理想掌控的互补性资产 ------ 尤其是在模仿易于实施的场景下,时间成为核心竞争因素。此外,创新企业可能缺乏足够的财务资源推进一体化战略。时间和资金约束对企业战略的影响,如图 9 所示。

因此,弱可占用性制度下,创新企业需对互补性资产按重要性排序:若某项互补性资产至关重要,企业应通过所有权掌控;若企业面临资金约束,持有少数股权也是一种合理的折中选择。

毋庸置疑,当模仿易于实施时,企业构建或收购专用型互补性资产的战略决策,必须充分考虑竞争对手的行动:若模仿者能以更快的速度、更低的成本构建同类专用型资产,那么企业的相关投资将毫无意义。

显然,若创新企业本身是大型企业,且已掌控大部分相关互补性资产,一体化战略的重要性将大幅降低 ------ 因为企业已拥有多数核心的专用型和共专用型资产。但在技术变革迅速的行业,技术更新的速度极快,没有任何企业能独自掌握及时、低成本推出高端产品所需的全部专业能力。因此,一体化战略并非仅针对中小企业的战略选择。

5.3 一体化与契约战略的分析总结

图 10 以决策流程图的形式,总结了企业选择战略时的核心考量因素。该图表明,若创新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且面临知识产权保护薄弱、需要获取专用型互补性资产或能力的情况,必须通过一体化战略拓展业务边界,才能战胜模仿者。换言之,若创新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但需要专用型互补性资产支撑商业化,那么通过一体化掌控这些资产,能帮助企业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商业优势,避免模仿者借助这些资产抢占市场。

图 10 清晰地显示,企业最复杂的战略决策,出现在弱可占用性制度专用型资产对创新盈利性商业化至关重要的场景中。这类场景在现实中十分常见,要求创新企业通过精细化的竞争对手分析,评估自身的市场机会和威胁。图 11 进一步细化了这一分析,聚焦于创新商业化需要特定专用型能力的场景,明确了创新企业的最优战略选择,并预测了不同市场主体的可能结果。

本文重点分析三类市场主体:创新企业、模仿者和共专用型资产所有者(如分销商),三者都可能从创新过程中获益或受损。其中,共专用型资产所有者可从创新带来的业务增长中获益;若这类资产成为创新商业化的瓶颈,其所有者将能从创新企业和 / 或模仿者处攫取利润。

图 11 的纵轴,衡量掌握技术的主体(创新企业或其模仿者),相对于拥有所需专用型资产企业的市场地位;横轴衡量可占用性制度的 "强度"------ 强可占用性制度表现为严密的法律保护,且技术本身难以被复制;弱可占用性制度则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技术核心一旦公开,极易被模仿者掌握。弱可占用性制度又可根据创新企业与模仿者的相对市场地位进一步细分,这一地位通常由企业的领先时间、在必要互补性资产领域的前期布局等因素决定。

图 11 表明,即便企业采取了最优战略,创新利润仍可能被其他行业参与者获取。而在知识产权保护严密的场景中,这种可能性极低:创新企业面临的唯一严重威胁,是专用型互补性资产被完全 "垄断"(见图 11 的第 4 格),而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需要政府的干预。但现实中这类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外国政府关闭本国市场,迫使创新企业向本土企业进行技术授权,而政府通过推动本土企业形成卡特尔,掌握谈判主导权。

在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的场景中,即便创新企业采取了最优战略,其利润也很可能被模仿者和 / 或资产所有者攫取(见图 11 的第 6 格)。显然,不当的战略选择会加剧企业的困境:例如,若创新企业在应选择契约模式时采取了一体化战略,将为无显著战略收益的资产投入大量资源,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反之,若企业在应自行构建核心能力时,选择通过契约获取,很可能培养出一个比自身更具市场竞争力的模仿者。

5.4 混合模式

现实中,企业极少面临极端或纯粹的选择,一体化、授权等战略的决策,往往需要权衡、妥协,采取混合模式。因此,现实中的企业组织形式,多为一体化与契约化的合理结合。有时,混合模式也代表企业的过渡阶段。

例如,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的融合,使得两个行业的企业都发现,自身往往缺乏另一领域的核心技术能力。由于两类技术高度相互依赖,系统各部分的设计主体需要开展深度合作,这就要求企业间进行紧密的跨边界协调和信息交流。当合作双方为独立企业时,由于利益诉求不同,双方难以在复杂的技术协议上达成共识;而技术协议确定后,企业往往需要进行针对特定交易的硬件和软件投资,这使得契约的制定和执行面临诸多困难。IBM 在 1983 年收购程控交换机制造商罗尔姆 15% 的股份,并在 1984 年将持股比例提升至 100%,其背后的动因正是如此。

而 IBM 在 1982 年收购英特尔 12% 的股份,这一投资大概率不会走向完全收购 ------ 因为双方都意识到,企业间的文化差异显著,且 IBM 对英特尔技术的认可程度,已不如最初。

5.5 案例分析:CT 扫描仪、IBM PC 与纽特甜味剂

前文提出的分析框架,能有效解释 EMI 未能从 CT 扫描仪中获得显著收益的原因。EMI 研发的 CT 扫描仪技术复杂度极高,远超医院的常规技术水平,需要专业的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体系,而 EMI 自身并不具备这些能力,也无法通过契约轻松获取,且企业迟迟未能意识到这些能力的重要性。事实上,EMI 本可与西门子等企业建立合作,获取所需的配套能力,但其未能做出这一战略选择,加之法律对 CT 扫描仪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有限,这一战略失误被进一步放大。尽管后续的法院判决认可了 EMI 的部分专利主张,但产品入市后,模仿者可通过逆向工程复制其核心特征。

而 EMI 的两大竞争对手 ------ 通用电气和泰克尼卡,早已拥有 CT 扫描仪所需的互补性能力,且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此外,两家企业都是医疗设备领域的资深营销者,在产品质量、可靠性和服务方面拥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因此,通用电气和泰克尼卡能投入研发资源,借鉴 EMI 扫描仪的设计理念(通过合作医院轻松获取相关信息),在优化改进的基础上快速推向市场。1976 年,通用电气开始接收 CT 扫描仪的订单,并迅速抢占 EMI 的市场份额。1977 年,卡特政府为控制医疗成本,推出了 "项目必要性认证" 制度,要求大型医疗设备(如 CT 扫描仪)的采购需获得卫生、教育和福利部的批准,这一政策大幅缩减了 CT 扫描仪的市场规模。

1978 年,EMI 的市场份额被泰克尼卡超越,而泰克尼卡随后又迅速被通用电气反超。1979 年 10 月,EMI 的戈弗雷・豪斯菲尔德因发明 CT 扫描仪获得诺贝尔奖,但即便获得这一荣誉,且其为这一医疗领域的重大突破做出了开创性贡献,CT 扫描仪业务的崩溃仍迫使 EMI 在同年被桑恩电气工业有限公司收购。此后,通用电气以极低的价格,从桑恩公司收购了 EMI 的 CT 扫描仪业务。尽管 EMI 仍能获得相关专利的特许权使用费,但终究未能从其率先研发并成功商业化的创新成果中,获取大部分利润。

如果说 EMI 的案例,说明了技术领先、产品优秀的企业,如何在创新中失利而模仿者如何成功,那么 IBM PC 的案例,则展示了一项技术进步相对有限的新产品,如何为开发者带来巨额回报。

1981 年推出的 IBM PC,尽管采用的架构普通、组件标准化,却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IBM 佛罗里达州的设计团队由菲利普・埃斯特里奇领导,该团队受限于一年的研发期限,选择基于现有技术打造一款稳定、可靠的微型计算机,而非追求顶尖的技术水平,这一选择实属无奈。

IBM PC 仅采用了当时较新的英特尔 8088 微处理器,以及由微软为其适配的磁盘操作系统(DOS);除微处理器和操作系统外,产品均采用当时微型计算机的行业标准,核心部件均来自外部供应商。IBM 仅自主开发了嵌入只读存储器的基本输入输出系统(BIOS),而这一工作仅为常规的编程任务。

IBM PC 成功的关键并非技术,而是 IBM 为其整合或快速搭建的互补性资产体系。为扩大个人计算机的市场规模,产品需要具备可拓展性和灵活性,且拥有丰富的应用软件支持。IBM 本可基于自主专利硬件和版权软件,构建 PC 系统 ------ 这种模式会使互补产品与核心产品形成共专用性,迫使 IBM 在极短时间内开发出配套的外设和完善的软件库。但 IBM 选择了一种可被称为 "诱致性契约" 的模式:与苹果公司一样,IBM 采用开放的系统架构,并公开操作系统的相关信息,这一决策吸引了大量第三方企业开发配套软件。据 IBM 估计,截至 1983 年年中,针对 IBM PC 的硬件和软件产品已达 3000 余种。换言之,IBM 无需通过契约,更无需通过一体化,就整合了创新成功所需的互补性资产,尤其是软件资产 ------ 即便这些软件开发者所创造的资产,在初期与 IBM PC 存在一定的共专用性。

IBM 的品牌声誉,是其最重要的共专用型资产:IBM 的品牌意味着,产品将按照 IBM 的传统标准进行营销和服务。这一品牌效应不仅确保了 PC-DOS 成为行业标准,使软件企业的业务不再完全依赖 IBM(因为仿真机企业必然会进入市场),还让 IBM 能以竞争性条件,获取零售分销渠道的资源。最终,IBM 将一项技术进步相对有限的产品,转化为了巨大的商业成功。这一案例充分印证了互补性资产,在决定创新成果归属中的核心作用。

而 G.D. 西尔公司的纽特甜味剂,其惊人的成功和盈利能力,虽是创新领域的特例,但也与本文的分析框架高度契合。1982 年,西尔公司公布的纽特甜味剂及其桌面版产品怡口糖,合计销售额为 7400 万美元;1983 年,这一数字飙升至 3.36 亿美元;1985 年,纽特甜味剂的销售额突破 7 亿美元,怡口糖占据了美国 50% 的甜味剂替代市场,并在其他 5 个国家成为市场第一。

纽特甜味剂是西尔公司为阿斯巴甜注册的商标,其能在所有经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应用领域快速获得认可,得益于其良好的口感,以及能在多种场景中直接替代蔗糖的特性。但西尔公司能从纽特甜味剂中获得丰厚收益,且未面临显著的战略挑战,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精妙的战略布局。

西尔公司为纽特甜味剂构建了极其严密的可占用性制度,即便在专利到期后,这一制度仍能发挥长期作用。目前,尚无竞争对手能成功绕开西尔公司的专利,商业化推出替代产品 ------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未侵犯西尔专利的模仿者,需要重新完成 FDA 的审批流程。若模仿者试图通过轻微修改阿斯巴甜分子结构规避专利,大概率需要重复开展数百项测试和实验,证明产品的安全性。若无专利保护,FDA 的审批无法阻止模仿者推出相同的化学产品 ------ 因为模仿者可向 FDA 证明,其产品与已获批的阿斯巴甜为同一化合物;而若无 FDA 的审批,专利保护也毫无意义,因为产品无法面向消费者销售。

西尔公司积极推动强化专利保护:1970 年,公司获得美国的专利保护,并在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德国等多个国家取得专利。但多数国家的专利都有保护期限,而阿斯巴甜直至 1982 年才获批用于人类消费,这使得实际的专利保护期缩短至 5 年。意识到专利的重要性后,西尔公司积极游说,并在 1984 年 11 月推动美国出台专项立法,将阿斯巴甜的专利保护期延长 5 年;英国也出台了类似的延长政策。但在其他绝大多数国家,阿斯巴甜的专利将于 1987 年到期。

即便专利到期,西尔公司仍拥有多项宝贵资产,能有效抵御模仿者的竞争:公司投入大量资源,推动所有获授权使用该成分的产品,标注纽特甜味剂的品牌名称和独特的 "旋流" 标志,并为桌面版产品打造了 "怡口糖" 这一商标。在美国,商标法能为品牌产品提供 "反不正当竞争" 的永久保护,只要企业持续使用该商标。因此,当阿斯巴甜的专利到期后,纽特甜味剂和怡口糖的商标,将成为西尔公司的核心资产。西尔公司成功让消费者形成了 "只有纽特甜味剂 / 怡口糖,才是真正的甜味替代品" 的认知 ------ 而消费者对糖精、甜蜜素等其他人工甜味剂,仅知晓其通用名称。

显然,西尔公司正通过布局互补性资产,为专利到期后的市场竞争做准备。公司与味之素成立合资企业,借此获取味之素在生化制剂生产领域的多年经验 ------ 这些经验大多与纽特甜味剂核心成分(精密烃类化合物)的蒸馏和合成工艺相关,且以隐性知识为主,难以编码化传播。西尔公司已将这些工艺,应用于其投资 1.6 亿美元的佐治亚州生产基地。可以预见,西尔公司将充分利用商业秘密,保护这些核心工艺的独占性。

专利到期时,西尔公司在阿斯巴甜生产工艺方面的大量研发投入,以及佐治亚州生产基地的多年运营经验,将使其具备显著的成本优势,领先于潜在的阿斯巴甜竞争对手。与专利不同,商业秘密的保护无固定期限,这一优势或将为西尔公司带来长期的市场主导地位。

此外,西尔公司在供应商合同到期后,明智地选择不再续约。若西尔公司将纽特甜味剂的生产外包,将培养出具备生产能力的供应商,而这些供应商可能自行进入阿斯巴甜市场,或与其他人工甜味剂营销企业合作。通过自主掌控生产制造,并打造高价值的商标,西尔公司在专利到期后,有很大可能抵御模仿者的冲击,稳固市场地位。显然,西尔公司敏锐地意识到了,维持 "强可占用性制度" 并战略性运用专用型资产的重要性。

6 对研发战略、产业结构与贸易政策的启示

6.1 研发资源的配置

上述分析均基于一个前提:企业已开发出具有市场需求的创新成果,并明确了企业为最大化行业利润占比,需采取的应对模仿者和其他竞争对手的战略。但即便企业采取了最优战略,也无法保证一定能取得成功。

不过,创新企业可通过调整研发投资组合,提升研发的整体回报:即优先投资那些,要么能通过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有效保护,要么商业化所需的共专用型资产,已为企业所掌握的技术领域。换言之,若创新企业的研发资源,未聚焦于其能相对潜在模仿者和 / 或跟随者,实现优势商业化的新产品和新工艺,那么其研发投资很可能无法获得可观回报。

从这个角度看,企业的发展历程和已拥有的资产,应成为研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显然,若创新企业已拥有大量的资产,可在新领域进行探索,但需明确创新成果商业化所需的能力,确保战略决策的合理性。因此,研发投资决策与市场、行业的战略分析,以及企业的市场定位密不可分,二者无法割裂。

6.2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对比分析

商业评论人士常指出,许多创造了具有商业价值的新技术的小型创业企业,最终走向失败;而大型跨国企业尽管在创新方面的表现未必突出,却能持续生存并发展壮大。这一现象的原因,如今已十分清晰:大企业在新产品推出时,更有可能在企业内部,掌控相关的专用型和共专用型资产,因此即便技术优势有限,也能充分挖掘技术的商业价值,实现利润最大化。

而小型本土企业,往往未在企业内部掌握相关的专用型和共专用型资产,因此要么需投入高额成本构建这些资产,要么需与竞争对手 / 资产所有者建立合作联盟 ------ 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6.3 可占用性制度与产业结构

在法律保护机制有效,或新产品难以被模仿的行业,创新企业通过一体化掌控共专用型资产的战略必要性,远低于法律保护薄弱的行业。而在法律保护薄弱或缺失的行业,企业若想实现长期生存,必须掌控共专用型资产。

美国制药行业的发展历程,能很好地印证这一观点(特明,1979)。20 世纪 40 年代,美国专利局首次开始,对涉及复杂提取工艺的天然物质授予专利。1948 年,默克公司获得了链霉素的专利 ------ 链霉素是一种天然物质,专利保护的是药物本身,而非提取工艺。因此,专利对制药行业的重要性,体现在保护药物本身,但无法阻止模仿行为:有时,企业仅需改变一个分子结构,就能开发出不侵犯专利的替代产品。

若专利的保护范围能更广泛(本文并非建议扩大专利保护),授权模式将成为默克公司从创新中获利的有效机制。但实际情况是,近似替代产品的出现,加之 FDA 的监管政策(实际降低了药品需求的价格弹性),使得产品差异化战略成为企业的最优选择。这一战略要求企业开展大规模的市场营销,包括组建能直接对接医生的销售团队 ------ 因为医生通过开具处方,决定了药品的采购。最终,制药行业放弃了早期的授权模式,转向独家生产,并通过前向一体化,掌控市场营销这一核心的共专用型资产。

通常情况下,若创新企业的利润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企业可仅根据自身识别用户需求、通过研发响应需求的能力,确定业务边界。法律保护越薄弱,企业通过一体化掌控相关共专用型资产的动机就越强。因此,在法律保护薄弱的行业,随着产业走向成熟,企业将逐步向特定的共专用型资产领域进行一体化拓展,且这种一体化通常表现为后向、前向和横向一体化(混合一体化并非这一现象的体现)。例如,IBM 收购罗尔姆,就是企业应对技术变革,调整共专用型资产布局,以支撑未来增长的典型案例。

6.4 产业成熟度、新进入者与企业发展历程

随着技术进步型产业走向成熟,越来越多的核心共专用型资产被在位企业掌控,新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将大幅提升。即便新企业成功进入,也需要在早期就组建合作联盟 ------ 因为在位企业必然掌控着核心的共专用型资产,新进入者需通过合作获取这些资产。这也解释了,为何当前国际市场中,尤其是计算机和通信行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的数量激增。需要明确的是,这一现象不应被视为反竞争行为:结合现有的产业结构,合作联盟并非为了抑制竞争,而是降低创新者进入市场的门槛的有效机制。

在部分行业,特定类型的技术变革,要求企业在特定时期配置专用型和 / 或共专用型资产,这会推动企业形成特定的业务边界;但随着技术发展,这些业务边界可能不再具备效率优势。尽管当初推动一体化的因素已不复存在,但企业未必有强烈的动机进行资产剥离。因此,在部分行业,尤其是技术发展轨迹和专用型资产需求发生变化的行业,现有企业的业务边界可能具有较强的脆弱性。

简言之,企业的发展历程,是理解现代企业组织架构的关键,不能简单认为,现有企业的业务边界,始终符合当前的市场需求。

6.5 制造业与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性

几乎所有类型的技术知识,都必须嵌入产品和服务中,才能为消费者创造价值。对创新型国家而言,一个重要的政策问题是:由哪个企业、哪个国家承担这一转化过程,是否具有重要影响。

在贸易理论的理想场景中 ------ 强可占用性制度且交易成本为零,创新企业是否拥有国内或国外的内部生产制造能力,并无本质区别:企业可通过市场化契约(专利授权、技术秘密授权、联合生产等),专注于自身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如研发),并通过专业化实现收益最大化。

但在弱可占用性制度下,尤其是当创新成果的商业化,需要专用型的生产制造资产时(这一情况十分常见),企业必须参与生产制造,才能获取创新带来的租金。因此,若创新企业的生产成本高于模仿者,其很可能将大部分创新利润让渡给模仿者。

弱可占用性制度下,低成本的模仿型制造企业,甚至可能攫取创新产生的全部利润;若创新成果的商业化,需要专用型的生产制造能力,而创新企业在制造领域处于劣势,那么其在早期研发阶段的优势,将无法转化为商业价值。最终,企业将陷入经营困境,除非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例如,美国彩色电视的创新主要由 RCA 公司推动,但美国的彩电制造商未能从这一创新中获取大部分利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RCA 及其美国被授权方的生产制造能力缺乏竞争力。在此背景下,"制造业的衰落将威胁整体经济发展" 的担忧,具有充分的现实依据。

一个相关的启示是,随着技术差距的缩小,行业的竞争焦点将转向共专用型资产,微处理器行业的发展正是如此。英特尔在技术上的领先地位已不复存在,正如英特尔首席执行官戈登・摩尔所言:"放眼全球前 10 大半导体企业,任何时候都难以判断,哪家企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 显然,要在竞争中取胜,我们必须在制造领域,与日本企业保持齐头并进。"

这并非简单的 "以某一领域的优势,弥补另一领域的劣势",而是因为,随着技术的公开化和模仿难度的降低,企业若想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必须在生产制造等其他能力领域具备竞争力。

换言之,美国试图在国际商业中扮演 "设计者" 的角色,而将生产制造环节外包给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墨西哥等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这一策略难以成为长期可行的战略。因为在模仿易于实施的场景中,利润将主要流向低成本的制造商 ------ 这些企业能通过更大的销售规模,充分发挥其专业技能的优势。即便是在模仿难度较高的场景中,技术知识的市场交易也面临诸多问题(本文将在其他研究中详细阐述),尤其是难以对一项事前难以评估实际性能的无形资产进行定价。

因此,国际商业中出现的、被迈尔斯和斯诺称为 "动态网络" 的发展趋势 ------ 以纵向非一体化和契约合作为核心特征(《商业周刊》在 1986 年 3 月 3 日的报道中,将其称为 "空心化企业"),值得警惕。"动态网络" 并非创新的组织形式,而可能是现代企业因国家配套能力(尤其是制造业)衰退,而表现出的脆弱性 ------ 这些配套能力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互补性资产。因此,"动态网络" 的出现,并非美国企业重获新生的标志,反而可能预示着其逐步走向衰落。

6.6 贸易和投资壁垒对创新企业利润的影响

弱可占用性制度下,政府可通过限制创新企业掌控专用型资产,将创新收益的分配,从外国创新企业转向本土企业。假设外国企业为创新者,若政府通过政策禁止贸易和投资,那么该创新企业只能通过技术知识市场,出售其无形资产 ------ 这一选择看似优于无法从该市场获得任何收益的替代方案。此时,技术授权看似能为企业带来利润,但这一利润的实现,本质上是因为政府限制了企业获取互补性资产的渠道。

因此,当创新企业需要获取海外的互补性资产,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时,东道国政府可通过限制资产获取渠道,攫取创新企业的部分利润,尤其是从东道国市场销售中产生的利润。但东道国政府的这一能力,高度依赖于其资产对创新企业的重要性:若东道国的成本和基础设施条件,使其成为全球最低成本的生产制造基地,且本土行业竞争充分,那么东道国政府可通过扮演实际的买方垄断者,调整企业获取互补性资产的条件,从而攫取更多的创新利润。

反之,若东道国除了自身市场外,未提供任何独特的互补性资产,那么政府的限制性政策,仅能改变本土市场销售的利润分配,无法影响企业的全球利润。

6.7 对创新收益国际分配的启示

上述分析清晰地表明,若创新企业无法获取相关的专用型和共专用型资产,其创新利润将大量让渡给模仿者、其他竞争对手,或专用型 / 共专用型资产的所有者。

即便创新企业拥有专用型资产,若这些资产位于海外,那么外国的生产要素,将从跨国的研发活动中获益。毋庸置疑,许多美国跨国企业,无法在美国维持具有竞争力的生产制造能力,这导致美国劳动力的收益不断下降;而当跨国企业利用海外子公司的生产要素时,股东和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收益,很可能不降反升。但如果支撑专用型和共专用型资产的生产要素,在本国处于失业状态,那么外国的生产要素,将从本国的创新成果中获益。

这一结论表明,对创新型国家而言,保持与技术创新互补的资产领域的竞争力,至关重要,制造业就是典型案例;同时,创新型国家应推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升级。

但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因此,企业战略和国家战略,将成为决定创新收益全球分配的关键因素。创新企业可通过制定合理的战略决策,维护股东的利益;而若想确保本国的共专用型资产,而非外国的共专用型资产,攫取创新带来的溢出收益,国家必须维护这些互补性资产的配套基础设施,避免其走向衰退。简言之,若一个国家在创新领域具备优势,那么在缺乏严密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必须保持完善的互补性资产体系,才能捕捉创新带来的溢出收益。

7 结论

本文结合产业组织与战略管理领域的前沿研究,构建了一套分析创新利润分配规律的理论框架。该框架揭示,企业边界是创新企业的核心战略变量,互补性资产(尤其是专用型和共专用型互补性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是决定创新成败与收益分配的关键 ------ 若模仿者在核心互补性资产领域占据更优的市场地位,其市场表现往往能超越创新先驱。

因此,以推动创新为目标的公共政策,不能仅聚焦于研发环节,还需重视互补性资产的培育,以及支撑创新的底层基础设施建设。若政府希望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就必须破除阻碍专用型、共专用型互补性资产发展的制度壁垒;否则,创新产生的大量利润将不可避免地流向模仿者和其他竞争对手。倘若这些获利主体位于本国境外,还会对本国的收入分配结构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

将本框架应用于全球市场分析时,可得出与新贸易理论相近的结论:关税及其他贸易限制措施,在某些情况下会损害创新企业的利益,同时让受保护的模仿型企业从中获益。但本框架的核心命题与可占用性制度紧密挂钩,这意味着难以推导出适用于所有经济体的普适性结论 ------ 例如,针对大宗商品石化行业的政策结论,与半导体行业必然存在显著差异。

该分析框架还表明,国际贸易的产品生命周期模型,在不同行业和市场中的表现形式大相径庭,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业的可占用性制度特征,以及将技术创新转化为商业成功所需的资产属性。尽管本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核心结论已十分明确:决定创新利润在创新企业与模仿者 / 跟随者之间分配的关键,并非市场结构,而是企业结构(尤其是企业的业务边界范围),再加上各国针对互补性资产发展制定的公共政策

企业的一体化与合作决策,本质上是对互补性资产的战略布局;而可占用性制度的强弱、主导设计范式的演进阶段,共同决定了这类布局的最优路径。对创新企业而言,若能在弱可占用性制度下提前掌控核心互补性资产,或在强可占用性制度下通过契约模式高效整合外部资源,就能大幅提升从创新中获利的概率;而对国家而言,保持制造业等核心互补性资产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强化知识产权的全球保护、破除互补性资产发展的壁垒,是将创新优势转化为经济增长和国民福利提升的关键。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本研究也为理解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技术创新并非孤立的研发行为,而是需要研发、生产、营销、服务等多环节互补性能力的协同支撑。一个国家的创新体系建设,既需要激发企业的研发活力,也需要培育完善的互补性资产体系,二者缺一不可。而企业的战略选择,始终需要围绕 "如何掌控创新商业化所需的核心资产" 展开 ------ 这也是创新企业跨越 "技术成功与商业成功鸿沟" 的核心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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