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用水的统筹,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A.工业、商业、公共
B.生产、生活、生态
C.农业、园艺、休闲
D.教育、科研、医疗
()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A.新闻媒体
B.政府部门
C.社会群体
D.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将()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A.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
B.地下水、河流水、湖泊水、净化水
C.饮用矿泉水、直饮水、软化水
D.雨水、井水、河水、湖水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和调蓄设施。
A.生态城市;收集与排放
B.绿色城市;利用与保护
C.海绵城市;滞渗、净化、利用
D.智慧城市;监控与管理
水资源短缺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对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
第三十七条 沿海地区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沿海或者海岛淡水资源短缺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海水淡化水。具备条件的,可以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以及应急备用水源。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