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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已逾三年,第一份工作在某汽车电子公司,从事Linux应用开发。现旷厂后端开发在职。忽然在知乎刷到职场PUA,今日也来从自己的经历谈一谈这个话题吧。
我性格张扬,求学生涯一帆风顺,无论是在求学生涯的哪个阶段,我的成绩都是名列前茅的(研究生不表,MEMS实在没有意思),高中半学半玩上的985,考研三个月上的清华,说实话,我从来没有对自己的能力产生过怀疑。。。然而,我却在第一份工作时一度对自己的能力产生怀疑(其实也就三天吧,哈哈。。。),现在想想,这应该是属于被PUA了。
事情其实是这样的,因为性格的随性,研究生毕业时又实在不想再从事MEMS行业,只是觉得自己对软件更感兴趣,便都是投的软件岗,而专业和此相去甚远也使得找工作并不轻松(给清华丢脸了),稀里糊涂就去了前公司。刚进去时岗位是做裸机嵌入式开发,在浩哥(导师)的指导下,我一边复习C语言,一边码代码,第一个月就基本完成了CANFD(汽车网络CAN协议的升级)网络层协议栈的升级,说实话成就感还是挺大的,浩哥对我的帮助很大,在这里对浩哥表达感谢。。。后续基本上就是做了两个部门的项目后,就因为公司接了一个大单,继续嵌入式Linux的开发工程师,我就转做嵌入式Linux了,由于部门没有人会这些,中途还去天津分公司学习工作了总计两三个月左右。。。
这里首先说一下前公司的工资制度,工资由月工资和年终奖组成,普通员工的比例大概在3:7到4:6之间,年终奖其实就是工资的一部分。公司财年从4.1到另一年的3.31,年终奖的计算按照财年,新员工只有转正后才正式计入(试用期工资是80%,五险一金按照前一年的总收入缴纳,新员工第一年按照试用期的工资缴纳,这一点真的是坑爹),但是年终奖却要等到9-10月份才能发,也就是说公司会压半年的年终奖。。。这方面真的是吐槽不尽。
我是7.16号入职,10月份转正,转正当月算正式员工,所以第一个财年我的年终奖是6个月的(10-3),也就是应该拿到offer的一半(offer规定,只要绩效在B以上,就能给齐)。左等右等等到19年的十一,年终奖姗姗来迟,但是却比应得的少了5k,假期归来确认了工资条后,我就找了部门经理问清楚是咋回事:
经理:某姐(他的直属上级)说你的绩效没有达到预期,扣了5k。
我:如果没有达到预期,我的绩效为什么是B+,按照offer达到B以上就是满额的年终奖;如果你们不想给我这么多,为什么财年结束不说,这过了半年才这么干,不是耽误我找下家吗?
经理当即表示公司的制度不完善,很多东西不一定是按章办事的,巴拉巴拉一大堆。。。
看我脸色还是铁青的,经理上来就是一波:你看正宇比你厉害吧,他工资就没你高,你看健哥也比你厉害吧,工资也没你高。。。
我:正宇健哥能力强那公司应该涨他们的工资,和我的合同没有关系
正宇和健哥都是比我早一到两年的老员工,而且他俩做的是裸机嵌入式,我做的是Linux,业务并无交叉,不知道他当时是怎么比出来的。从后来做V2X协议栈他对Linux和系统编程什么都不懂以及离职时总裁的挽留其实可以看出,我的能力绝不是他可以评判的,但是当时这些话的打击还是巨大的,让我深深地怀疑自己的能力。。。虽然当时我的回应挺刚的,但是做不到心无波澜。。。
谈话结束地并不愉快,对公司的愤懑和对自我的怀疑,泛满心头。。。
不知是怕我离职还是什么,经理通过一定的途径(据他说是打电话给总裁)给我要回了那5k块钱,随着下一个月的工资一起发下来,虽然多交了一点税,但是还是为挽回了损失开心了一波。
说来好笑,那时候我真的对经理给我挽回损失万分感谢,他和我说,为了给我要回那份钱,得罪了很多人,向总裁承诺了什么什么的。。。那时候我点头如捣蒜,心里一心想着要好好工作报答经理知遇之恩。。。
仔细想来,这应该是PUA的一种。。。不过最后离开前单位还算顺利,一来是没有克扣我的年终奖,二来是当初拿了户口,签订了一个承诺工作四年的协议(没有规定赔偿金额),公司也没有拿这个说事,总体来说,离开的还算体面。。。
小结
以上,还是四年前在个人博客上写的,想想当时,毕业时的工资虽然在该公司应届中属于较高的,但是相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同学来说只能说很一般;且在该公司的两年间,已经晋升到所谓副经理(别纠结这么傻逼一个title),然后工资却从没有涨过一分,说职业生涯被其耽误也不为过!
仔细想来,东亚文化天然慕强,且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对于下位者的服从性规训。在家要听父母的话,读书时要听老师的话,自然而然工作了要听领导的话。然后说实话,有一部分所谓的领导,不过早生了几年,在职场生态位中占据了高位,他们对于下位者随意的judge本质上不过是权力触角的延伸,消极情绪的发泄,抑或是无能狂怒。
现如今工作已逾7年,继续从事的后端开发,后续从旷厂再到某大厂,也许是性格还算强大,再也没有碰到过如以上恶心人的事情,不过而今想想,还是唏嘘不已!亦盼着诸君遇到这种事情时,别似我当初,被人卖了还给人数钱,一定要擦亮双眼,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