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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法律救济
一、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关系
(1)不同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
| 法律性质 | 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监督 | 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
| 实施机关 | 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 具体规则 | 一级复议制度、听取当事人意见(听证)、书面审理相结合 | 两审终审、开庭审理 |
(2)二者联系
| 种类 | 内容 |
|---|---|
| 复议前置 | 复议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税务领域包括: ①纳税争议 。先解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能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对税务机关当场 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 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④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
| 选择复议 | 可先复议再诉讼;也可直接诉讼。如: ①对按普通程序作出的处罚不服; ②税收保全措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
| 复议终局 |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不能再提起诉讼 |
对于处罚中的罚款,在复议之前未要求要先缴清罚款或提供担保
(3)停止执行的情形
| 复议期间停止执行 | 诉讼期间停止执行 | |
|---|---|---|
| 1 |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2 |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 | 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3 |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 4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二、行政复议
1、原则和制度
- 原则: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和为民
- 制度 :
- 一级复议制度。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原则上不能再次提出复议申请
- 禁止不利变更。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 听取当事人意见(包括听证)和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审查制度
- 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复议受案范围
(1)受案范围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征税行为(纳税争议)
- 行政许可、审批
- 发票管理等
- ...
(2)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 对规范性文件不能单独提出复议审查申请
- 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允许附带提出审查申请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 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它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3)不属于复议受案范围
-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民事调解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3、行政复议的管辖
(1)一般管辖

(2)特殊管辖

-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 对作出的处罚不服,向上一级复议
- 对作出加处罚款不服,向作出机关复议
- 对处罚和加处罚款均不服,上一级复议
4、参加人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复议代表人、复议代理人
| 申请人 | 包括相对人和相关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申请人资格可以转移(死亡的,近亲属;组织终止的,由权益义务承受人申请) |
|---|---|
| 被申请人 | 1、一般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2、对扣缴行为不服,为主管税务机关; 3、对于委托代征不服,为作出委托的税务机关; 4、对依法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对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和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不服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6、对重大审理不服的,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
| 第三人 | 是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或复议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复议代表人 | 申请人人数众多,推选代表 |
| 复议代理人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加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 |
若稽查局作出行政行为没有经重大案件审理,则稽查局为被申请人;
若作出前重大审理了,则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
5、复议申请(60日)
- 可书面、可口头
- 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交钱的,在交钱后60日内)
6、复议受理(5日)
- 复议机关接到申请后 5日 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审查内容:受案范围、期限、具备资格、理由、管辖范围等
- 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7、复议审理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复议案件
(1)复议的中止和终止

(2)行政复议证据
-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 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的情形(被人提出作出行政行为没有理由或依据,经复议机构同意,可以补充证据)
-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证据材料的查阅复制权(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查阅复制)
- 复议机关可调取、查阅、复制、询问。
(3)审理的程序


- 被申请人逾期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视为没有依据,应当被撤销
(4)审查的内容
- 审查合法性和合理性(适当性)
(5)附带审查
- 申请人不服,复议时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 复议机关在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而展开审查
- 以上两种,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在30日 内依法处理;无权的,在7日内转送。
8、复议决定(普通60,简易30)
(1)期限
- 普通程序审理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 简易程序审理的,30日内作出决定
(2)决定的类型

- 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重新作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以违法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的除外
(3)行政复议的和解和调解
- 和解 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自愿谅解基础上达成的妥协或协议;调解时在复议机关主持下,促成双方之间达成协议。
- 适用调解、和解的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
1、原则和制度
- 合法性审查制度。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特殊情况下审查合理性。
- 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 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 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
2、诉讼受案范围
(1)受案范围
-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
- 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不服、
-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真香警告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不属于受案范围
-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
-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
- 行政终局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3)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项审查。
3、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 | 一般案件 |
|---|---|
| 中级人民法院 | 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 高级人民法院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 最高级人民法院 |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 巡回法庭 | 管辖巡回区内应有最高法院受理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2)地域管辖
- 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经过复议的,原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 不动产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参加人
- 原告:相对人或利害相关人
- 被告:
- 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
- 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人数多,推选代表参加;代表人放弃、变更或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应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 诉讼代理人:原告、被告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机关相应人员出庭
5、诉讼证据
(1)被告负举证责任
- 自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供
- 诉讼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2)原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提供证据是一项权利,而非责任。但下列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
- 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除外。
-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为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3)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法院有权向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 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 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6、起诉和立案
(1)起诉
++起诉的一般条件++:
- 原告符合规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组
- 有明确的被告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时间:++
- 直接起诉: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 经复议的案件起诉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内
(2)立案
- 法院收到诉状后,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接受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 不符合起诉的,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原告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裁定书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7、第一审
第一审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1)普通程序
- 步骤: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与裁定等
- 审理期限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 公开宣判: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 判决类型如下:

(2)简易程序
-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审理期: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8、第二审
- 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 ,上诉期是15日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 的,上诉期是10日。
- 二审审期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9、税务机关应诉的一些问题
- 成立应诉工作小组:在收到诉状本之日起2日内组建。
- 管辖权异议:收到诉状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异议
- 答辩:15日内进行答辩
- 出庭应诉 :包括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
- 主要负责人 > 分管负责人 > 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负责人 > 机关相应工作人员
- 涉及重大事项的,负责人应出庭
- 因纳税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税务局负责人应出庭
- 县级以下税务局负责人对所有案件均应出庭
- 享有的权利: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应诉答辩、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委托代理人、申请延期、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行政赔偿
1、特征
- 税务行政赔偿的责任 主体是国家
- 赔偿 义务机关是税务机关
- 赔偿范围法定(只对法律规定的侵权赔偿),赔偿方式和标准既定(支付赔偿金)
- 赔偿请求程序。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时一并提出。
※2、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 归责原则 :采用违法归责原则,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 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才依法应予赔偿。
- 赔偿要件 :
- 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征管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侵权主体实施的职务行为违法
- 发生了现实的损害后果
-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赔偿的范围
包括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 侵犯人身权的职务行为 :
-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侵犯财产权的职务行为
- 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基金、收取费用
- 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务、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行政处罚等
-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违法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名誉权不再赔偿范围内
4、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
-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赔偿请求权可依法继承
- 赔偿机关确定规则
- 只有一个,为该个
- 两个以上共同侵权,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的,为授权的义务机关
-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为税务机关
- 被撤销的,为继续行使该职权的机关;没有继续行使的,为撤销该机关的机关
- 经过复议的,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机关;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的,为复议机关
5、赔偿的程序

赔偿请求时效为2年
6、赔偿的方式
-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 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赔偿精神损害
五、税务行政追偿(向工作人员)
- 税务行政追偿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责任人员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时,税务机关才向该行为人追偿。
- 程序:
- 查明被追偿人的过错
- 提出追偿金额方案、听取被追偿人的陈述和申辩
- 作出追偿决定
- 执行追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