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及社会保险法制度规定
一、民法典
1、地位
- 是我国民事领域的一部基本法。
- 2021.1.1日起实施
- 一法出而九法废
2、总则编
(1)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
(2)基本原则
- 民事权利法律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自愿原则
- 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诚信原则
-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 绿色原则: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民事主体
- 自然人:18岁以上;8岁以上由代理人代理或同意;8岁以下由代理人实施。
- 法人:
-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非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4)民事法律行为
- 概念 :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 效力:有效、无效(严重欠缺生效条件)、可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效力待定
-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前提,先有义务然后才有可能产生民事责任。
- 诉讼时效 :
- 一般为3年
-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法院不予保护
民事主体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3、物权编
(1)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物权的分类
-
所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具有排他性)
-
用益物权: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
-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等
-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物产的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经过公示,产生合理信赖)
4、合同编
(1)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发生的原因分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2)合同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1、++合同的订立++
- 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 订立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
2、++合同的保全++
- 代为权
- 撤销权
(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 无因管理:指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5、人格编
包括:生命权(最基本的人格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 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可以合理实施下列行为:
-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
6、婚姻家庭编
7、继承编
8、侵权责任编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过错责任原则
- 过错推定原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 无过错责任: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从事高危作业造成损害、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 公平责任原则
9、直接与税相关的规定
- 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税款
-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二、社保制度规定
1、社保特征
具有普遍性、保险性、强制性、互济性特征
2、社保的基本制度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防止,社保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社保征缴措施
- 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保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社保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保,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保的,社保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
- 用人单位为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
- 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保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 社保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保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额机构划拨社保费。
- 用人单位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保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4、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
- 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 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保的责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罚款。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责任。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关行政部门处欠款数额1-3倍的罚款。
(2)税务机关征收社保的法律责任
- 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更改社保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多收社保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保费或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保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税务机关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仅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时的责令期限缴纳的权利。
5、社保领域的权益保障
- 缓缴申请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 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保行政部门 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保费,限期一般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 延期缴费。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保费的,且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的,社保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