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一条意思比较直白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动默认为父母,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已经过世,则俺下面这个顺序找一个有监护能力的人
首先找祖父祖母或外祖父祖母,就是父亲的父母或母亲的父母,如果也存在没有监护能力或已过世则继续往下走。
顺延至兄姐,哥哥或者姐姐
如果都没有满足条件的人则顺延至第三种
找愿意担任其监护人的人或组织
但这个必须经过该未成年人所在地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其中一个的同意,否则监护人身份不成立,法律不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