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精神权利
一、什么是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旨在保护作品作者的特定人格权益。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 独立于经济权利,不与经济权利捆绑;
- 一直伴随作者,即使作者已将经济权利转让给他人,精神权利仍属于作者本人。
二、《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两种精神权利
《伯尔尼公约》第 6 条之二规定了两种精神权利:
1 、确认作者身份权(署名权)
定义; 指作者对作品所主张的确认其身份的权利 。意味着作者在其每一部作品上都有权主张其身份,与此相一致,当作品被表演或播送时仍然适用。
侵权示例;
- 一部作品没有署名就被放到网上;
- 一幅画被展出时,在画的旁边,一个不是原创作者的人被作为该作品的作者详细介绍。
以上情况如果没有作者的授权或同意,则构成侵权。
争议点:
有人对将此权利扩大到"自己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上删除其署名"的权利提出质疑。
2 、保护作品完整权
定义: 指作者反对 对其作品进行任何形式歪曲或割裂 ,或有损作者荣誉或声誉的其他损害行为。
侵权示例
| 类型 | 具体例子 |
|---|---|
| 文字作品 | 被释义或复制时发生实质性印刷错误或瑕疵 |
| 文字作品被改写 | 代表作者观点的结论被修改 |
| 音乐作品 | 将古典音乐改为迪斯科 |
| 表演 | 作品在表演时被扭曲 |
| 展览 | 一幅宗教画 展览时带有色情内容 |
| 出版 | 一本书出版时,没有包括作者所写的全部篇章 ,而是被风格迥异的篇章所代替 |
| 实物作品 | 一个颜色亮丽的花瓶 ,为吸引顾客被添加了著名电影明星的照片 |
以上情况如果没有作者授权或同意,则构成侵权。
三、重要限制条件
仅仅对作品进行歪曲、割裂或其他干涉,并不足以构成侵权。 还必须同时满足一个条件:对作者的荣誉或声誉造成了损害 。
四、精神权利的保护期
- 精神权利的保护期原则上同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一样。
- 作者死后 ,精神权利可由要求保护的国家法律授权个人或机构来实施。
- 这仍是最短保护期,缔约国可在国内法中将其延长。
五、保护期的限制(第6条之二第2款)
"在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其法律未能充分保护作者死后各项权利的各国,有权规定对这些权利中某些权利在作者死后不予保留。"
即:那些起初不支持精神权利的国家,可能仍保持限制措施,在作者死后不延长保护期。根据保护期限比较,如果作者在提供更长保护期的缔约国要求保护,在采取限制措施的国家也无权享有更长的保护期。
六、精神权利的扩展保护(超越最低限度)
《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上述两种权利只是最低限度的规定,缔约国可以超越公约限制,赋予作者更广的保护,例如增加以下权利:
- 作品被抛弃后使用该作品的权利
- 公开未发表作品的权利
- 基于信仰改变收回作品的权利
七、不同法系的保护差异
| 法系 | 代表国家 | 保护力度 |
|---|---|---|
| 普通法系 | 英国、美国 | 实行最低要求 ,提供有限的精神权利保护 |
| 大陆法系 | 法国等 | 规定了广泛 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一系列 精神权利,提供更强的精神权利保护 |
八、其他法律保护途径
缔约国无义务 在版权框架内保护精神权利。它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手段如诽谤、假冒 等对其进行保护,但这些保护形式必须至少满足《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的最低权利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