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有什么区别?职务发明如何判定?离职1年内作出的发明归谁?合作委托发明怎么分?专利法里最容易混淆的,不只是"能不能授权",还有"权利到底归谁"。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看似相近,实际法律地位不同;职务发明、合作发明、委托发明、离职后发明,更是争议点。
01 发明人与设计人:只认"创造性贡献"
发明人/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 的人。只负责组织工作、提供物质条件便利、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如管理人员、实验员、描图员等,不属于发明人/设计人。称谓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称"发明人";外观设计专利称"设计人"。
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单位。其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和报酬权;署名权属于人身权,不可转让、继承,并可请求不公布姓名。共同发明人/设计人权利义务相等,排名一般无实质影响。
02 非职务发明:申请权归发明人/设计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在本职工作或单位交付工作之外,完全依靠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发明必须由全体发明人/设计人提出申请。
可放弃或转让专利申请权;共同转让需征得其他共同发明人同意。转让须订立书面合同,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向外国人转让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03 职务发明:本章核心
职务发明创造,指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
"执行本单位任务"包括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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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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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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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1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包括临时受雇单位。"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少量利用或对完成无实质性帮助的,不属于此范围。
若仅使用单位物质条件,但双方订有合同约定申请专利权利和专利权归属的,约定优先。
职务发明被授权后,单位应奖励发明人/设计人;实施、转让后应根据推广范围和经济效益给予合理报酬。2020年修法新增产权激励,鼓励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分享创新收益。单位放弃申请权的,原则上不能转为非职务发明申请,而应作为社会公共财富。
04 合作、委托与国家项目
合作发明创造,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委托发明创造,是一个单位或个人接受委托完成。权利归属一般先看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和个人 ,即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一方。
国家投资的科研项目,2000年修改后,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或另有规定外,一般国家计划项目科研成果的申请权及收益归科研承担完成单位。
05 外国人申请专利
在中国设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依中国专利法办理。无国籍人不能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权,应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06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表现为独占权、许可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等;消极权利表现为禁止权。
独占权包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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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权:自己生产制造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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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注意权利用尽和善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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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诺销售权:广告、订单、发布消息等销售前推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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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权:转移专利产品所有权,首次售出后销售权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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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权: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许可实施权可通过合同授予他人使用,方式包括独占许可、独家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普通许可等。共有专利权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可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使用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形式包括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须书面合同并登记公告。标记权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不标明不意味着放弃保护。
07 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是缴纳专利费用:申请费、授权后的年费。年费制度通过经济杠杆促使权利人放弃无商业价值专利,不缴年费可能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
二是不得滥用专利权: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条件请求许可时,专利权人应在合理长时间内给予许可。拒绝许可可能构成滥用或反竞争行为,导致强制许可。根据《TRIPS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可通过强制许可保障申请人利益。
08 两个案例记忆点
离职后发明权属案 :被告离职后1年内申请开窗系统发明专利,法院认定其与原单位本职工作/任务有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归原单位。要点:离职后1年内+与原单位工作有关+技术内容相关。
华为诉IDC案: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法院判IDC赔偿华为2000万元,许可费率不超过0.019%;国家发改委认定IDC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案是我国首例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具有反垄断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