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投资项目赚取分红,经熟人介绍投资某公司分红项目后,未获得约定的收益,无奈之下,投资人起诉介绍人要求其还款,法院会如何判?
2023年4月,原告徐某、杨某通过被告曹某介绍,投资河南某某汽贸有限公司分红项目,二原告分多次向该公司转账投资款共计140000元,并与该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签订了投资担保协议,约定投资期限一个月,收益为投资金额的20%。协议签订后,被告曹某向二原告出具了140000元欠条。二原告在投资后,陆续获取收益28340元,剩余款项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引发本案诉讼。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与河南某某汽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签订投资担保协议投资140000元,被告曹某虽未收取款项,但其以欠款人身份就上述140000元给二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表明其系自愿加入到二原告与陈某的债务中,对二原告自愿承担偿付债务责任,故被告曹某之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二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对陈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曹某支付14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二原告在投资后已获取收益28340元,应在被告偿付款总额中予以扣除,故被告曹某应支付二原告111660元。关于被告曹某称,二原告140000元是投资到河南某某汽贸有限公司的,其不欠二原告钱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另辩称,欠条是原告逼其所出具,因二原告明确予以否认,被告未能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与债务人就其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同一债务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债务加入存在两种情形:(一)第三人与原先的债务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愿意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通知债权人;(二)拟加入债务的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其愿意加入债务,愿意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债务加入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作出自愿承担原有债务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告曹某向二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表明其已将自己作为债务人的身份承诺还款,双方已达成了由被告曹某加入原来债务中的合意,表明其愿意承担涉案债务的还款责任,可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曹某理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法官提醒大家,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投资前一定要擦亮眼睛,做好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不要盲目投资,量力而行,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