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教程(第3版)笔记——第17章: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17章: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法律法规为信息化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标准规范则为技术和管理活动提供统一的规则和指南。本章将介绍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法的效力、常用法律,以及标准化的基础知识、标准分级分类、编号命名、有效期和常用标准规范。


17.1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国家信息化体系的六大要素之一,对信息化建设起到促进和规范作用,为信息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7.1.1 法与法律

1. 基本概念
  • :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 法律: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涉及国家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通常规定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准则。法律的效力仅低于宪法,其他一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抵触。
2. 本质与特征
  • 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 四大基本特征
    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17.1.2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1. 世界法律体系
  • 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重视法典编纂,有详尽的成文法,法官严格按法条审判。代表国家: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
  •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海洋法系):以判例法为主,遵循先例,法官在审判中参考以往判例,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代表国家:英国、美国等。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以下法律部门组成:

  • 宪法相关法:与宪法配套,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如国家机构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 民法商法:规范民事和商事活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法调整商事主体间的商事关系。
  • 行政法:规范行政权的授予、行使和监督,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 经济法:调整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 社会法: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
  • 刑法:规定犯罪与刑罚。
  •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

我国的法律形式包括:

  •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 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与法律同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用于指导司法工作。
  •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位仅次于法律。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在本地方有效。
  • 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也可制定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有效。

17.1.3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约束力,包括对象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 对象效力 (对人效力):
    • 对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保护。
    •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
  • 空间效力:适用于国家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及驻外使领馆、在外船舶、飞机。
  • 时间效力
    • 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 终止生效时间:法律被废止,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 法的溯及力:法律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一般不溯及既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1.4 法律法规体系的效力层级

法律法规的效力层级遵循以下原则:

  • 纵向效力层级: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同一层级中,上级机关制定的高于下级机关制定的。
  • 横向效力层级: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 时间序列效力层级:同一机关制定的,新规定优于旧规定(新法优于旧法)。

特殊情况处理:

  •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则在该地方适用;若认为适用部门规章,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17.1.5 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中常用的法律

  1. 《民法典》合同编(2020年通过)

    •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条款争议应依法确定含义,多语言文本有争议时应根据相关条款、性质、目的和诚信原则解释。
  2.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明确招投标保护措施。
  3.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

    •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4. 《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2021年施行)

    • 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对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新方案;外观设计是对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的新设计。
  5. 《著作权法》(2020年第三次修正,2021年施行)

    • 保护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益。
  6. 《商标法》(2019年修正,2019年施行)

    • 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争议。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
  7. 《网络安全法》(2017年施行)

    • 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法律,定义了网络、网络安全、网络数据等术语,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国家主权、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8. 《数据安全法》(2021年施行)

    • 数据安全领域最高位阶的专门法,规定了数据安全与发展、数据安全制度、保护义务、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等,与《网络安全法》共同完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

17.2 标准规范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的统一规定,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经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标准化是制定、发布和应用标准的活动。

17.2.1 标准和标准化

1. 基本概念
  • 标准(GB/T 20000.1定义):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标准的作用: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增进理解、保障法规实施。
  • 标准化: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标准化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2. 主要标准化机构
  •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的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促进标准化发展,便利国际物资交流和服务,扩大技术合作。
  •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的国际标准化。
  • 国际电信联盟(ITU):联合国专门机构,其标准化部门(ITU-T)负责电信标准化。
  • 中国标准化协会(CAS):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宣传普及标准化知识,开展学术研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负责国家标准计划下达、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协调指导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工作,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
  •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ITS):从事信息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信息采集、处理、传输、交换、存储等标准化工作。

17.2.2 标准分级与标准分类

1. 标准的层级(《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
  • 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行业标准: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地方标准: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经批准也可制定。
  • 团体标准: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
  • 企业标准: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
2. 标准的类型
  • 强制性标准: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 推荐性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17.2.3 我国标准的编号及名称

1. 标准编号
  • 国家标准代号: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品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为"GB/Z"。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发布年号构成。
  • 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如电子行业"DJ",通信行业"YD",公共安全行业"GA"等(见表17-1)。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发布年号组成。
  • 地方标准代号:省级为"DB"+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市级为"DB"+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后加顺序号和年代号。
  •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
  • 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Q"、企业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
2. 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应清晰、简明地描述主题,由不超过三种元素组成,顺序由一般到特殊:

  • 引导元素(可选):表示文件所属领域。
  • 主体元素(必备):表示标准化对象。
  • 补充元素(可选):表示标准化对象的特殊方面,或与其他文件的区分信息。

17.2.4 我国标准的有效期

  • 国家标准:有效期一般为5年(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每5年复审)。
  •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但法律、法规、关键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复审。
  • 企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发布后应及时复审。

17.2.5 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中常用的标准规范

1. 基础标准
  • GB/T 11457《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定义了1859个软件工程术语。
  • GB/Z 31102《软件工程 软件工程知识体系指南》:描述软件工程学科边界范围,提供文献访问途径。
  • GB/T 1526《信息处理 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制符号及规定》:规定流程图符号和规则。
  • GB/T 14085《信息处理系统 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符号及约定》:规定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符号。
2. 生存周期管理标准
  • GB/T 8566《系统与软件工程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建立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公共框架,定义获取、供应、开发、运行、维护等活动。
  • GB/T 30999《系统和软件工程 生存周期管理过程描述指南》:统一过程描述,便于组合不同模型和比较。
  • GB/T 22032《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生存周期过程》:建立人工系统生存周期通用框架,定义系统生存周期过程。
3. 质量与监测标准
  • GB/T 15532《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规定软件测试方法、过程和准则。
  • GB/T 25000系列《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包括质量模型、测量框架、评价过程等多项标准。
4. 文档管理标准
  • GB/T 8567《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规定软件开发和管理过程中主要文档的编制内容、格式。
  • GB/T 9386《计算机软件测试文档编制规范》:定义测试文档的目的、格式和内容。
  • GB/T 16680《系统与软件工程 用户文档的管理者要求》:从管理者角度定义用户文档编制过程。
5. 信息系统集成行业涉及的其他标准

包括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标准,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保障类标准、技术创新标准、数字化转型服务标准、业务融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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