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限制
1.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 行政规章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即基金契约)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比如对敲,倒仓等)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面两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包括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基金管理公司应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不同基金可以共同使用一个交易席位。
- 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管理的首只基金成立后第二年起执行。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股票;
- 可转换债券;
- 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 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按成本计算,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 按成本计算,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 按成本计算,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 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社保基金的投资限制 - 委托资产投资组合的初始投资期为60个交易日。
- 在社保理事会没有提款指令时,以及市况允许的情况下,现金资产应不多于人民币10万,现金资产指扣除正回购余额后的银行存款。
- 现金比例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30%;其中正回购融入的资金不纳入现金比例限制。
- 证券(包括股票、封闭式基金和债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140%。
- 政策性金融债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委托资产净值的50%。
- 企业债(含可转债及可转债转股)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委托资产净值的10%。
- 可转债申购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委托资产净值的10%。
- 可转债申购后,在新债上市60个交易日后计入企业债投资比例。(注意:这里仅对一级市场申购的可转债有效,二级市场买入的可转债仍直接受企业债的投资比例限制)
- 单只国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起债券发行总额的10%,且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40%。
- 单只政策性金融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额的10%,且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10%。
- 股票一级市场、股票二级市场、封闭式基金和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60%,其中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比例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30%,封闭式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20%,可转债投资比例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20%。
- 委托资产投资于1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5%;按成本计算,不超过委托资产总值的10%;按市值计算,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10%。
- 一级市场申购证券时,申报金额不得超过组合资产净值。
- 单一行业的股票投资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15%,其中行业划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一级行业划分标准,但制造业按照二级行业划分标准。
- 投资基准中行业比重大于8%的行业,组合中该行业投资市值占委托资产股票投资净值比例不超过投资基准该行业比重加减10个百分点;投资基准中行业比重小于、等于8%的行业,组合中该行业投资市值占委托资产股票投资净值比例不超过投资基准该行业比重加减6个百分点。(按中国证监会的一级行业划分标准,制造业按二级行业划分)。
- 单一股票投资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5%。
- 下列公司的股票禁止买入:
- ST股票;
- 受证监会公开谴责或处罚的公司的股票,自受处罚日起,一年内不得买入;一年后,可参照下一条中限制买入股票的方式处理;
- 社保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禁止买入的公司的股票。
- 下列公司的股票限制买入:
- 购买时近两年涨幅超过100%,并且涨幅超过同期上证综指涨幅1倍以上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 涉嫌违规的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公司的股票,且自受处罚日起未超过2年;
- 与投资管理人在股权、债权、业务和人员等方面有重大关联的公司发行的股票;
- 社保理事会认为有必要限制买入的公司的股票。
- 限制买入的股票,若要投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特殊充分理由;有详细的公司调研报告。
- 单一封闭式基金投资不超过该封闭式基金总额的5%,且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5%。
- 投资于一家公司旗下管理的封闭式基金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10%。
- 不得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封闭式基金。
- 单只国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额的10%,且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40%。
- 单只政策性金融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额的10%,且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20%。
- 企业债和次级债券的总投资比例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50%。
- 单只企业债或次级债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10%。
- 单只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5%。
- 委托资产投资组合的久期不超过基准投资组合久期的130%(低于基准组合久期不设限制)。
- 关于债券投资信用评级的规定:
- 委托资产所投资的企业债、可转债和次级债券必须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A级以上(含)信用评级,或者由以下三家国际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 Poor's)、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FitchRatings)出具的"投资级别以上"的信用评级,其中标准普尔指BBB以上(含),穆迪指Baa以上(含),惠誉指BBB以上(含);
- 委托资产所投资的企业短期融资券必须具有如下1)或2)的信用评级:
1)上述①条中的长期信用评级;
2)国内外评级机构出具的其短期评级序列中的最高信用评级; - 上述评级指企业或债券获得该评级并且在投资时点该评级仍为有效。
- 在计算上述各类证券投资占委托资产净值的比例时,股票和封闭式基金按市价计算;可转债一级市场申购部分以成本价加应计利息计算,二级市场可转债以市价计算;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和次级债券均以全价计算。
- 债券回购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债券逆回购实际收益率不得低于同业存款利率。
- 单向的债券融资买断式回购或债券融券买断式回购的资金余额均不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20%;且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的买断式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10%。
- 组合中到期期限在7天以下(含7天)的资产不应低于委托资产净值的20%,到期期限在28天以下(含28天)的资产不应低于委托资产净值的40%,到期期限在91天以上(含91天)的资产不应高于委托资产净值的20%,由于社保理事会增减委托资产导致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管理人应尽快调整到位。(注:资产=逆回购+现金-正回购)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封闭式和买断式回购时,交易对手范围如下: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
- 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成员;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的一级分行及深圳分行;
- 国家政策性银行;
- 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社保理事会允许的其他交易对手。
保险公司投资限制
1.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行政规章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 企业债券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一买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买卖企业债券
- 保险公司购买的各种企业债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0%
- 保险公司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企业债券发行额的15%或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
- 保险公司经批准开办的投资连结保险可以设立投资企业债券比例最高为该账户总资产100%的投资账户,万能寿险可以设立投资企业债券比例最高为该账户总资产80%的投资账户
- 分红保险或其他独立核算的保险产品,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产品上月末资产的20%
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企业债券比例的通知
- 保险公司对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企业债券发行额占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比例由2%调整为3%,其他仍按《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3]74号)的规定执行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 保险公司投资可转债纳入企业债券投资中,按照《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保险公司投资可转债余额计入企业债券投资余额内,合计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0%;保险公司同一期单品种可转债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可转债发行额的15%或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两者以较低者为准
- 保险公司应审慎投资可转债;保险公司投资的可转债暂不得转换成股票;转换方法将另行规定
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 投资账户与任何关联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买卖、交易和财产转移行为。为建立该账户,或为支持该投资账户的运作而发生的现金转移,不在此限
- 只连结一个投资账户的连结保险,其投资账户按成本价计算,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国债之和不得少于20%
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 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保险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 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
-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
- 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下列类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 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已终止上市的
- 其价格在过去12个月中涨幅超过100%的
- 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
- 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 其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或者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的
- 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
-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型股票
-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债券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保险公司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应当按成本价格计入人民币普通股票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股票投资比例的规定
-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投资连结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
-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万能寿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