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础知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规则+场外市场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规则

1. 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2. 结算机构

中央结算公司

3. 交易品种

  • 国债
  • 金融债
  • 央行票据
  • 其他债券

4. 交易方式

  • 现货交易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和其他债券可以进行现货交易。
  • 回购交易
    国债和金融债可以进行回购交易。

5. 交易时间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6. 交易单位

债券面额一万元。

7. 交易限制

  • 数额限制
    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
  • 回购期限限制
    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
    交易成员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但不得展期。

8. 询价成交原则

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即债券交易现券买卖价格或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9. 结算交收

结算原则

  • 实时全额结算:"实时"即意味着中央结算公司在每个营业日,系统是根据结算指令匹配的先后顺序顺次进行即时结算处理的(不是批次处理,也不是日终集中处理)。 "全额"即系统对每笔业务都逐笔单独执行结算,且遇券或款不足时,不能进行部分价值的结算。全额结算区别于将每个参与者多笔交易收支累计及借贷相抵的净额结算制。
  • 账户支配权属于账户所有人
  • 为账户所有人保密
  • 不办理透支:禁止买空卖空
    结算过户方式
    交易双方自行(共同)确定每一笔交易的结算方式。
    结算成员办理结算业务时,应将要素完整的结算指令于交割日或之前的系统运行时间内通过系统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结算指令的发送实行录入、复核双人操作制。
    结算指令是结算成员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结算的正式委托。结算指令包括基本指令和辅助指令。基本指令是结算成员向其交易对手方收券或收款的要求和付款或付券的承诺,双方的要求与承诺必须对应。辅助指令是对相关基本指令起补充或更正作用的指令,包括收款确认指令、付款确认指令、修正指令、撤销指令等。所需辅助指令与其所对应的基本指令共同构成一项完整的结算指令。
    回购到期时可采用与首次交割不同的结算方式,由双方在该笔回购首次结算指令中约定。
    纯券过户
    只用于现券买卖的结算,是指买卖双方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在结算日办理债券的交割过户时无须通知其资金结算情况的结算方式。国际证券业称这种方式为FOP(Free of Payment),即不以资金结算为条件的债券过户。在结算成员双方信誉比较好又彼此了解的情况下可以选用此方式。选择此结算方式,每一方都不应以未收到对方的券或款为由而不如期履行交付义务。
    中央结算公司债券簿记系统在交割日营业开始即按顺序办理债券的正式过户(减少付券方该券种可用余额,增加收券方该券种可用余额),如券不足,则等券,直至券足时办理结算。日终时如券仍不足,则结算失败。
    见券付款
    用于现券买卖和封闭式回购首期的结算,是指在结算日买方\逆回购方通过债券簿记系统得知卖方\正回购方有履行义务所需的足额债券,即向对方划付款项,然后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结算的方式。是一种买方\逆回购方占主动的结算方式。卖方\正回购方在选择此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对方的信誉情况。
  • 结算正常履约的处理程序:
    (1)中央结算公司在交割日先将卖方(正回购方)的应付债券从可用余额户如数转入"待付"专户,并通过系统向结算双方显示"券足"。
    (2)买方(逆回购方)查到券足的信息,即应通过银行向收款方划出款项,然后向中央结算公司发出付款确认指令。
    (3)中央结算公司接到确认指令后即办理债券的过户:在现券买卖中,减少卖方"待付"专户余额,同时增加买方该券种可用余额。在封闭式回购首期结算中,减少正回购方该券种"待付"专户余额,同时增加正回购方该券种"待购回"专户余额("待购回"专户中的券在回购期内是不可动用的,逆回购方只在待返售台账中记载)。
  • 违约情况:
    (1)交割日,如付券方无指定的券种或券不足,则交割状态显示为"券不足",如交割日日终付券方仍券不足,则结算失败,付券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付券方券足而付款方未于交割日付款,或未发付款确认指令则付款方承担违约责任,交割日终,付券方的应付债券由"待付"专户转回可用余额户。
    见款付券
    用于现券买卖和封闭式回购到期的结算,是指在结算日卖方\逆回购方确认已收到买方\正回购方资金后即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结算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卖方\逆回购方占主动的结算方式。在买方对卖方比较信赖的情况下可以采用。
  • 结算正常履约的处理程序:
    (1)交割日,中央结算公司债券簿记系统等待收款方(逆回购方)的收款确认指令。
    (2)收款方在交割日或交割宽限期内收到付款方的结算款项后,即向中央结算公司发出收款确认指令。
    (3)中央结算公司接到收款确认指令后即办理债券过户:在现券买卖中,减少卖方该券种可用余额,增加买方该券种可用余额;在封闭式回购到期结算中,正回购方"待购回"专户余额减少,可用余额增加。
  • 违约情况:
    (1)付款方如在交割日未划出款项,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付款方按时划出款项而在交割日期间未到达对方银行账户,则付款方应提供交割日划出款项的真实证明,否则按主观违约论处。(2)现券买卖中的卖方于交割日没有用于履行交割义务的足额债券,属违约。(3)收款方收到款后不及时发出确认指令,而影响交割的正常进行,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钱券对付
    是指在结算日债券与资金同步进行结算并互为结算条件的方式,国际证券业称其为DVP(Delivery Versus Payment)。一般需要债券结算系统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对接,同步办理券和款的结算。根据国际同行业经验,债券簿记系统与支付系统连锁运作,同时进行债券和资金的转帐,并配合相应的质押融资融券机制,可实现实时的、高效率的DVP。但我国由于国家支付体系建设的滞后,目前尚未能实现券款对付。
  • 处理程序如下:
    (1)中央结算公司在交割日将付券方的应付债券如数转入待付账户;如付券方无足额债券支付,则等待。
    (2)查付款方的资金账户有无可足额支付的资金,或查询银行是否有付款方划入的足额资金,如有则发出确认指令,如券足款也足,则同时办理债券和资金的过户和转账(结算成功)。
    (3)如交割日付款方资金账户无足额资金,则在交割宽限期内继续等待资金到账,到账则发出资金交收确认指令,系统办理债券和资金的过户和转账。
    (4)交割日终,付券方券不足,则结算失败,付券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付款方在交割日未划出款项,则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5)结算完成后,资金转入收款方账户,中央结算公司可根据收款方要求,于当日(如果在银行截止接受汇出业务的时间前能够办理完划款手续)或次日划往其留档的当地银行账户。
    禁止买空卖空
    交易与交收

    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采用"T+0"或"T+1"的方式,交易双方自行决定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
    债券回购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必须在同一日进行。

场外市场交易规则

严格来讲,场外市场并非一个具体的市场,而是泛指各类柜台市场和其他市场等。

1. 交易品种

  • 股票
  • 基金
  • 债券
  • 协议存款
  • 大额存单
  • 外汇
  • 黄金
  • 其他各种可以交易的商品

2. 交易方式

  • 现货交易
  • 期权交易
  • 期货交易
  • 信用交易

3. 交易时间

不限

4. 交易单位

不限

5. 交易限制

只要不违法即可。

6. 结算交收

交易双方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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