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类临期商品(监管最严格,核心《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违规点:把过期 / 临期改日期售卖、隐瞒临期当新品卖、过期继续销售。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义务:必须自查临期、过期品,不能堆在货架正常售卖。
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条款)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篡改保质期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食品;货值不足 1 万,并处 5 千 - 5 万罚款;货值 1 万以上,并处货值金额 5-10 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集中陈列出售;
细化要求:商超、便利店必须设置临期食品专区 / 专柜,醒目提示,禁止混入正常正价货架售卖。 -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明确强制要求:
建立临期食品台账,记录进货、临期排查、处置记录;
临期食品需单独标识、折价售卖,不得掩盖临期状态欺骗消费者;
临期变质、胀袋、异味食品,无论是否到保质期,必须下架销毁,严禁销售。
二、价格欺诈、隐瞒临期(《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 第六条、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价格欺诈,其中典型情形:
隐瞒或者淡化商品临近保质期、瑕疵等对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
👉 哪怕食品没过期,不告知临期、按原价新品售卖,属于价格欺诈。
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可处 5 万 - 50 万罚款;情节严重停业整顿。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有权知悉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生产日期、保质期、剩余时效);商家隐瞒临期,侵犯法定知情权。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 退一赔三
商家故意隐瞒临期、篡改保质期、把临期当全新商品售卖,构成欺诈:
消费者可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商品价款三倍;赔偿金额不足 500 元按 500 元赔付。
四、非食品类临期商品(化妆品、日化、电池、保健品等) - 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禁止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篡改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
经营者必须定期排查临期化妆品,集中标识售卖;过期销售可没收、罚款、吊销资质。 - 普通日化、百货、耗材
通用适用《消保法》《明码标价规定》:
临期必须清晰标注提示;
故意隐瞒临期、虚假宣传 = 消费欺诈,支持退一赔三;
若临期已经出现性能衰减、失效仍正常售卖,视为销售不合格商品。
五、地方细化规则(实操判定标准)
全国多地市监局出台《临期食品界定标准》(通用参考)
保质期≥1 年:到期前 45 天算临期;
6 个月≤保质期<1 年:到期前 30 天;
90 天≤保质期<6 个月:到期前 15 天;
保质期<90 天:到期前 1/3 时长为临期;
地方标准用来判定 "是否属于需要公示的临期商品",未分区提示即违规。
六、常见违规情形快速对照法条
过期商品继续售卖 → 《食品安全法》124 条
涂改生产日期 / 保质期、翻新临期日期 → 《食品安全法》124 条、消保法欺诈
临期食品混在正价货架、无任何提示原价售卖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价格欺诈规定
谎称全新正品、隐瞒临近到期 → 《消保法》退一赔三
无临期排查台账、不做分区管理 → 《食品经营卫生规范》责令整改、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