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法的形式
-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法律。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一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的规范文件的统称。 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民法典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市场管理条例
-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能力的直属机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方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国际条约
2.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至上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新法优于旧法
-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行政法规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裁决
-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同一机关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地方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国务院认定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法规,认为应对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国务院裁决。
- 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备案和审查
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 建设法的定义 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主体
-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
2.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 依法成立 法定程序
- 应当由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及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有法定代表人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责任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法人的分类
- 营利法人
-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租经济组织法人、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成立之日起。
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表现在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责任和承担民事义务,方能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 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 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3.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代理的法律特征
-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种类
- 委托代理
- 法定代理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 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 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诉讼代理人
-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终止。主要1,2,5
-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必须取得代理权,并依据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要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3.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 自始未经授权
- 超越代理权
- 代理权已终止
需要被代理人进行予以追认。
2.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 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 须本人存在过失
- 须相对人为善意。主观要件。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
3.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标识的视为同意
4. 代理中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相对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违法代理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