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职,千万不要写"申请"。
个人相对于公司本来就是弱势群体,而法律却还要玩文字游戏,助纣为虐. 难道就不能简单地将申请当成通知一并处理. 如果说写完离职通知马上就可以提桶走人那还说得过去,问题是还要等一个月这不是等着穿小鞋么?
以下是我作为一个法盲的理解,所以说这条法律本身就不是保护个人的, 从这条法律就可以看出法律的制定者是处心积虑地为老板着想。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人认为:上述法条是指行为而非文本格式,劳动解除劳动合同是除特定情形(专项工作等)不得离职情况外都是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文本本质在于书面内容而不是文件题目表达。再者,请问公文写作中,通知是下行文或者平行文,劳动者必然是下级身份,申请是没错的,所以按照三十条规定里的"通知"是指行为而非文本格式。不能判断怎么撰写的朋友直接可以在文件中引用:根据《劳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向公司申请离职,即可。
辞职信的标题要么不写,要么就写"辞职信"或"辞职通知",一定不要写"辞职申请"。一封辞职信是可以兼顾法律上对自己有利,同时也对领导保持必要的客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