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说两句
这个和其它章节也没有啥关联,考试的时候估计会出一套题,但是我没有答出来,就是出的会偏,所以这道题能拿到分就拿,拿不到就算了,大家了解一下这个知识还蛮有意思的,之前我都不太懂这个。
核心内容

知识产权的定义

这段文字直接出自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是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权威定义。
我国核心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速查对照表

这里需要知道文学作品还有软件作品是不需要申请的,只要作品完整就自动被法律保护了
专利是需要申请的,申请日开始算
商标法算需要申请的,从通过日开始的

商标必须注册才可以被保护

没有申请商标肯定不可以被商标法保护了。任何法律都是被刑法保护的。
使用许可

保护期限

署名权:无论司马迁死了多少年了,史记永远都是他写的
但是如果作者死亡超过50年之后,那么这个作品就可以自由被使用了

在我国核心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速度对照表中,明确规定了软件只要开发完整就会享有软件著作权。
知识产权人


关于软件知识产权人的两个特殊的地方
比如A在工作的时候开发了一个软件,利用了公司的资源,那么此时知识产权人是公司
A在B公司兼职,开发了一套和A完全无关的系统(没有竞业协议),此时知识产权归B


一般在公司产生的,著作权基本都是在公司的,除非有特殊合同

看谁先申请,然后看谁先使用,都一样,那么就抽签

侵权判断
不授予专利权

著作权

国家的法律或者某些新闻本来就需要传播的,所以不受到著作权保护的。

第二点,比如北京烤鸭
是否侵权


即兴演说我们可以引用,但是它依然受著作权保护的,只是构成不侵权
行政诉讼案例选编也是某个实体写的,是有著作权的

一定要签订保密协议,不然就不会侵犯商业秘密权
未发表的作用是不能替他人公开的,适当饮用不会构成侵权
使用者不知道该软件是盗版的,但是同时他也不知道是正版的,所以他肯定知道这是盗版的,所以他是装糊涂,所以需要担责的。
标准化
标准的分类

标准的编号


一个行业一个代号,这里只能使用排除法来回答问题了。
思维导图
# 知识产权与标准化 - 核心知识思维导图
## 0️⃣ 知识产权概述 (★★★)
- 法律地位
- 属于民法范畴
- 法律体系构成:我国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下,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制定了不同的单项法律及法规,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合同法》等,共同构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 特性
- 无体性(无形性):对象无具体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 专有性:除权利人同意外,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 人身权与财产权属性非普遍性:并非所有知识产权都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如商业秘密仅具有财产权属性,不具有人身权属性
- 保护客体(八类)
- 作品(著作权)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
- 商标
- 地理标志
- 商业秘密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植物新品种
-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 1️⃣ 法律法规保护范围与对象 (★★★)
- 著作权法(作品)
- 保护对象:文学、绘画、摄影等作品
- 特点:不需要申请,作品完成即开始保护
- 著作权构成
- 人身权
- 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
- 保护作品完整权
- 财产权
- 复制权
- 出租权
- 发行权
- 软件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保护对象:软件作品
- 特点:不需要申请,完成即保护;登记制度便于举证
-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与效力
- 证明效力: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 诉讼作用:发生争议时,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 不能证明的内容:不能作为软件功能、代码质量的证明
- 软件著作权权利内容(不包括优先使用权)
- 人身权
- 发表权
- 署名权
- 修改权
- 财产权
- 复制权
- 发行权
- 出租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翻译权
-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备注:不包括优先使用权
- 专利权
- 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特点:需要申请,有效期从申请日开始
- 核心文件:权利要求书(记载专利保护范围)
- 专利申请文件
- 权利要求书
-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 作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定依据
- 说明书及附图
- 作用: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内容
- 说明书(单列)
- 作用: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内容
- 请求书
- 作用:用于提出专利申请程序请求
- 商标权
- 保护对象:商标
- 特点:需要申请,核准之日起受保护
- 取得方式
- 注册取得
- 转让取得
- 继承取得
- 软件商标权的权利人:软件注册商标所有人
- 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法)
- 包括技术与经营两个方面
- 必须有保密措施才能认定
- 利用商业秘密权可以对软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提供保护
- 取得方式与保密性要求
- 自动取得:不必申请或登记
- 保密性要求
- 主观要件: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意愿
- 客观要件:已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 后果:若主观无意愿或客观无措施 → 不具有保密性 → 不满足商业秘密三条件 → 不具有商业秘密权,不受法律保护
- 补充:商业秘密仅具有财产权属性,不具有人身权属性
- 特殊规定
- 绘画/摄影作品原件出售: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权归购买者(拥有展览权)
- 软件商标保护对象:软件注册商标
- 软件技术/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权
## 2️⃣ 使用许可类型 (★★)
- 独占使用许可
- 仅1个授权对象可用
- 著作权人不可用
- 排他使用许可
- 仅1个授权对象和著作权人可用
- 著作权人保留行使权利
- 普通使用许可
- 多个授权对象和著作权人可用
## 3️⃣ 保护期限 (★★)
- 公民作品(著作权法)
- 永久保护(《著作权法》约定)
- 署名权
- 修改权
- 保护作品完整权
- 保护期限:作者终生+死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 发表权
- 使用权
- 获得报酬权
- 单位作品(著作权法)
- 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其间未发表,不保护
- 公民软件(软件著作权)
- 署名权、修改权:无限制
- 其他权利(保护期: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 发表权
- 复制权
- 发行权
- 出租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翻译权
- 使用许可权
- 获得报酬权
- 转让权
- 备注:合作开发以最后死亡作者为准
- 单位软件(软件著作权)
- 50年(自软件首次发表后起算,第50年的12月31日),若其间未发表,不保护
- 注册商标
- 有效期:10年(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续注)
- 注销条件:若注册人死亡或倒闭1年后,未转移则可注销
- 发明专利
- 20年(从申请日开始),不能无限续展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10年(从申请日开始),不能无限续展
- 商业秘密
- 不确定,公开后公众可用
## 4️⃣ 知识产权人确定 (★★★)
- 职务作品(著作权法)
-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单位承担责任 → 单位享有(除署名权)
- 有合同约定 → 单位享有(除署名权)
- 其他情况 → 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 职务软件(软件著作权)
- 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 → 单位享有
- 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 单位享有
- 使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单位承担责任 → 单位享有
- 职务发明(专利权)
- 本职工作中作出的 → 单位享有
-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非本职工作 → 单位享有
- 离职/退休/调动后1年内,与原单位工作相关 → 单位享有
- 核心原则: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 委托创作
- 有合同约定 → 委托方
- 无合同约定 → 创作方
- 委托开发软件特别规定
- 规则: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 无约定后果: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由受托人(创作者)享有
- 结论:委托他人开发软件,若无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他人(受托人)
- 合作开发
- 共同创作 → 共同享有(按人头比例)
- 成果可分割 → 可分开申请
- 仅提供组织、咨询、物质条件 → 不享有著作权
- 商标权归属
- 谁先申请谁拥有(除知名商标非法抢注)
- 同时申请 → 谁先使用(需证据)
- 无法提供证据 → 协商,无效则抽签
- 专利权归属
- 谁先申请谁拥有
- 同时申请 → 协商,不成则同时驳回
## 5️⃣ 侵权判断 (★★★★)
- 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
-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 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
- 只能在一定地域内具有独占性,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 示例:中德保护期限差异
- 中国《著作权法》:一般文字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去世后50年
- 德国《版权法》:一般文字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去世后70年
- 案例:某德国作者去世60年
- 在德国出版:不行(仍处于70年保护期内)
- 在我国出版:可以(已超过50年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
-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25条)
- (一)科学发现
-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 例外:对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情形
- 法律法规、官方文件及译文
- 示例:官方正式译文不享有著作权
- 案情:王教授2002年3月1日自行将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译成法文,2002年6月1日发表;2003年2月10日被国家定为官方正式译文
-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官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结论:王教授对该译文的著作权期限为2002年3月1日(完成之日)至2003年2月10日(被定为官方正式译文之日)
- 提示:若未被定为官方译文,译者享有完整著作权(作者终生+死后50年);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自动取得,而非发表日
- 时事新闻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念
- 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
- 保护:计算机程序(源程序、目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用户手册等)
- 不保护:程序设计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念
- 著作权与专利权对算法的保护差异
- 著作权:不保护算法
- 专利权:可作为补充保护算法
- 侵权责任
- 软件复制品持有人责任
- 不知情且无过失(无合理理由应知是侵权复制品):免于赔偿,但需停止使用并销毁复制品
- 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
- 案例:用户购买预先安装了操作系统的PC,若操作系统为盗版且用户不知情,则由PC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用户不承担责任
- 商业秘密侵权:需有保密措施认定
- 学术引用:只能引用已发表作品
- 商业展示侵权:未经许可,将他人软件用于商业展示,侵犯软件著作权
- 合理使用例外:为学习和研究目的复制他人软件,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 6️⃣ 标准化 (★)
- 标准分类
- 国际标准
- ISO、IEC等
- 国家标准
- GB(中国)、ANSI(美国)
- BS(英国)、JIS(日本)
- 代号识别:GB表示国家标准
- 区域标准(地区标准)
- PASC(太平洋地区)
- CEN(欧洲)
- ASAC(亚洲)
- ARSO(非洲)
- 行业标准
- 航天:QJ
- 电子:SJ
- 机械:JB
- 金融:JR
- 军用:GJB(中国军用)、MIL-S(美国军用)
- IEEE(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
- 地方标准
- 代号识别:DB11(如北京地方标准)
- 企业标准
- 代号识别:Q
- 项目规范
- 标准代号识别(★)
- 国际/国外标准代号格式
- 标准代号 + 专业类号 + 顺序号 + 年代号
- 国家标准代号
- GB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GB/T → 推荐性国家标准
- GB/Z → 指导性国家标准
- GSB → 实物标准代号
- 行业标准代号
- QJ → 航天
- SJ → 电子
- JB → 机械
- JR → 金融
- 其他:GJB(军用)、IEEE等
- DB → 地方标准
- Q → 企业标准
## 7️⃣ 争议处理流程 (★★)
- 一般原则
- 先找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仲裁(或行政调解/裁决)
- 仲裁不成功(或对结果不服)
-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核心规则
- 不能直接先上法庭(某些类型争议须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程序)
- 示例说明
- 专利侵权纠纷:可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再起诉
- 商标纠纷: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再起诉
- 软件著作权纠纷:可向版权局申请行政调解或裁决,或直接起诉(部分情况可不经行政前置)
- 商业秘密纠纷: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不服再起诉
知识产权与标准化 - 核心知识思维导图
│
├── 0️⃣ 知识产权概述 (★★★)
│ ├── 法律地位
│ │ ├── 属于民法范畴
│ │ └── 法律体系构成:我国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下,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制定了不同的单项法律及法规,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合同法》等,共同构成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 ├── 特性
│ │ ├── 无体性:对象无具体形体
│ │ └── 专有性:除权利人同意外,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 └── 保护客体(八类)
│ ├── 作品(著作权)
│ ├──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
│ ├── 商标
│ ├── 地理标志
│ ├── 商业秘密
│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 植物新品种
│ └──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
├── 1️⃣ 法律法规保护范围与对象 (★★★)
│ ├── 著作权法(作品)
│ │ ├── 保护对象:文学、绘画、摄影等作品
│ │ ├── 特点:不需要申请,作品完成即开始保护
│ │ └── 著作权构成
│ │ ├── 人身权
│ │ │ ├── 发表权
│ │ │ ├── 署名权
│ │ │ ├── 修改权
│ │ │ └── 保护作品完整权
│ │ └── 财产权
│ │ ├── 复制权
│ │ ├── 出租权
│ │ └── 发行权
│ ├── 软件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 ├── 保护对象:软件作品
│ │ ├── 特点:不需要申请,完成即保护;登记制度便于举证
│ │ ├──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与效力
│ │ │ ├── 证明效力: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 │ │ ├── 诉讼作用:发生争议时,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 │ │ └── 不能证明的内容:不能作为软件功能、代码质量的证明
│ │ └── 软件著作权权利内容(不包括优先使用权)
│ │ ├── 人身权
│ │ │ ├── 发表权
│ │ │ ├── 署名权
│ │ │ └── 修改权
│ │ └── 财产权
│ │ ├── 复制权
│ │ ├── 发行权
│ │ ├── 出租权
│ │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 ├── 翻译权
│ │ ├──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 └── 备注:不包括优先使用权
│ ├── 专利权
│ │ ├── 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 ├── 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 ├── 特点:需要申请,有效期从申请日开始
│ │ └── 核心文件:权利要求书(记载专利保护范围)
│ ├── 商标权
│ │ ├── 保护对象:商标
│ │ ├── 特点:需要申请,核准之日起受保护
│ │ ├── 取得方式
│ │ │ ├── 注册取得
│ │ │ ├── 转让取得
│ │ │ └── 继承取得
│ │ └── 软件商标权的权利人:软件注册商标所有人
│ ├── 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法)
│ │ ├── 包括技术与经营两个方面
│ │ ├── 必须有保密措施才能认定
│ │ ├── 利用商业秘密权可以对软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提供保护
│ │ └── 取得方式与保密性要求
│ │ ├── 自动取得:不必申请或登记
│ │ └── 保密性要求
│ │ ├── 主观要件: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意愿
│ │ ├── 客观要件:已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 │ └── 后果:若主观无意愿或客观无措施 → 不具有保密性 → 不满足商业秘密三条件 → 不具有商业秘密权,不受法律保护
│ └── 特殊规定
│ ├── 绘画/摄影作品原件出售: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权归购买者(拥有展览权)
│ ├── 软件商标保护对象:软件注册商标
│ └── 软件技术/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权
│
├── 2️⃣ 使用许可类型 (★★)
│ ├── 独占使用许可
│ │ ├── 仅1个授权对象可用
│ │ └── 著作权人不可用
│ ├── 排他使用许可
│ │ ├── 仅1个授权对象和著作权人可用
│ │ └── 著作权人保留行使权利
│ └── 普通使用许可
│ └── 多个授权对象和著作权人可用
│
├── 3️⃣ 保护期限 (★★)
│ ├── 公民作品(著作权法)
│ │ ├── 永久保护(《著作权法》约定)
│ │ │ ├── 署名权
│ │ │ ├── 修改权
│ │ │ └── 保护作品完整权
│ │ └── 保护期限:作者终生+死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约定)
│ │ ├── 发表权
│ │ ├── 使用权
│ │ └── 获得报酬权
│ ├── 单位作品(著作权法)
│ │ └── 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其间未发表,不保护
│ ├── 公民软件(软件著作权)
│ │ ├── 署名权、修改权:无限制
│ │ └── 其他权利(保护期: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
│ │ ├── 发表权
│ │ ├── 复制权
│ │ ├── 发行权
│ │ ├── 出租权
│ │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 ├── 翻译权
│ │ ├── 使用许可权
│ │ ├── 获得报酬权
│ │ └── 转让权
│ │ └── 备注:合作开发以最后死亡作者为准
│ ├── 单位软件(软件著作权)
│ │ └── 50年(自软件首次发表后起算,第50年的12月31日),若其间未发表,不保护
│ ├── 注册商标
│ │ ├── 有效期:10年(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续注)
│ │ └── 注销条件:若注册人死亡或倒闭1年后,未转移则可注销
│ ├── 发明专利
│ │ └── 20年(从申请日开始),不能无限续展
│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 └── 10年(从申请日开始),不能无限续展
│ └── 商业秘密
│ └── 不确定,公开后公众可用
│
├── 4️⃣ 知识产权人确定 (★★★)
│ ├── 职务作品(著作权法)
│ │ ├── 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单位承担责任 → 单位享有(除署名权)
│ │ ├── 有合同约定 → 单位享有(除署名权)
│ │ └── 其他情况 → 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 ├── 职务软件(软件著作权)
│ │ ├── 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 → 单位享有
│ │ ├── 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 单位享有
│ │ └── 使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单位承担责任 → 单位享有
│ ├── 职务发明(专利权)
│ │ ├── 本职工作中作出的 → 单位享有
│ │ ├──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非本职工作 → 单位享有
│ │ ├── 离职/退休/调动后1年内,与原单位工作相关 → 单位享有
│ │ └── 核心原则: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例如:公司交给你的工作,你完成的所有成果都属于公司。
│ ├── 委托创作
│ │ ├── 有合同约定 → 委托方
│ │ ├── 无合同约定 → 创作方
│ │ └── 委托开发软件特别规定
│ │ ├── 规则: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 │ ├── 无约定后果: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由受托人(创作者)享有
│ │ └── 结论:委托他人开发软件,若无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他人(受托人)
│ ├── 合作开发
│ │ ├── 共同创作 → 共同享有(按人头比例)
│ │ ├── 成果可分割 → 可分开申请
│ │ └── 仅提供组织、咨询、物质条件 → 不享有著作权
│ ├── 商标权归属
│ │ ├── 谁先申请谁拥有(除知名商标非法抢注)
│ │ ├── 同时申请 → 谁先使用(需证据)
│ │ └── 无法提供证据 → 协商,无效则抽签
│ └── 专利权归属
│ ├── 谁先申请谁拥有
│ └── 同时申请 → 协商,不成则同时驳回
│
├── 5️⃣ 侵权判断 (★★★★)
│ ├── 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
│ │ └──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 ├── 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
│ │ ├── 只能在一定地域内具有独占性,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 │ └── 示例:中德保护期限差异
│ │ ├── 中国《著作权法》:一般文字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去世后50年
│ │ ├── 德国《版权法》:一般文字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去世后70年
│ │ └── 案例:某德国作者去世60年
│ │ ├── 在德国出版:不行(仍处于70年保护期内)
│ │ └── 在我国出版:可以(已超过50年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
│ ├──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第25条)
│ │ ├── (一)科学发现
│ │ ├──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 │ ├──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 │ ├──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 │ │ └── 例外:对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 │ ├──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 └──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 ├──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情形
│ │ ├── 法律法规、官方文件及译文
│ │ ├── 时事新闻
│ │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 └── 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念
│ ├── 软件著作权保护对象
│ │ ├── 保护:计算机程序(源程序、目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用户手册等)
│ │ └── 不保护:程序设计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数学概念
│ ├── 著作权与专利权对算法的保护差异
│ │ ├── 著作权:不保护算法
│ │ └── 专利权:可作为补充保护算法
│ └── 侵权责任
│ ├── 软件复制品持有人责任
│ │ ├── 不知情且无过失(无合理理由应知是侵权复制品):免于赔偿,但需停止使用并销毁复制品
│ │ ├── 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
│ │ └── 案例:用户购买预先安装了操作系统的PC,若操作系统为盗版且用户不知情,则由PC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用户不承担责任
│ ├── 商业秘密侵权:需有保密措施认定
│ ├── 学术引用:只能引用已发表作品
│ ├── 商业展示侵权:未经许可,将他人软件用于商业展示,侵犯软件著作权
│ └── 合理使用例外:为学习和研究目的复制他人软件,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
├── 6️⃣ 标准化 (★)
│ ├── 标准分类
│ │ ├── 国际标准
│ │ │ └── ISO、IEC等
│ │ ├── 国家标准
│ │ │ ├── GB(中国)、ANSI(美国)
│ │ │ ├── BS(英国)、JIS(日本)
│ │ │ └── 代号识别:GB表示国家标准
│ │ ├── 区域标准(地区标准)
│ │ │ ├── PASC(太平洋地区)
│ │ │ ├── CEN(欧洲)
│ │ │ ├── ASAC(亚洲)
│ │ │ └── ARSO(非洲)
│ │ ├── 行业标准
│ │ │ ├── 航天:QJ
│ │ │ ├── 电子:SJ
│ │ │ ├── 机械:JB
│ │ │ ├── 金融:JR
│ │ │ ├── 军用:GJB(中国军用)、MIL-S(美国军用)
│ │ │ └── IEEE(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
│ │ ├── 地方标准
│ │ │ └── 代号识别:DB11(如北京地方标准)
│ │ ├── 企业标准
│ │ │ └── 代号识别:Q
│ │ └── 项目规范
│ └── 标准代号识别(★)
│ ├── 国际/国外标准代号格式
│ │ └── 标准代号 + 专业类号 + 顺序号 + 年代号
│ ├── 国家标准代号
│ │ ├── GB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 ├── GB/T → 推荐性国家标准
│ │ ├── GB/Z → 指导性国家标准
│ │ └── GSB → 实物标准代号
│ ├── 行业标准代号
│ │ ├── QJ → 航天
│ │ ├── SJ → 电子
│ │ ├── JB → 机械
│ │ ├── JR → 金融
│ │ └── 其他:GJB(军用)、IEEE等
│ ├── DB → 地方标准
│ └── Q → 企业标准
│
└── 7️⃣ 争议处理流程 (★★)
├── 一般原则
│ ├── 先找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仲裁(或行政调解/裁决)
│ ├── 仲裁不成功(或对结果不服)
│ └──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核心规则
│ └── 不能直接先上法庭(某些类型争议须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程序)
└── 示例说明
├── 专利侵权纠纷:可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再起诉
├── 商标纠纷: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再起诉
├── 软件著作权纠纷:可向版权局申请行政调解或裁决,或直接起诉(部分情况可不经行政前置)
└── 商业秘密纠纷: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不服再起诉